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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师范大学中国法制史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官当

【答案】“官当”制度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官员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的一项封建特权。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地主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官僚的律上特权,“官当”制度遂应运而生。继晋之后的梁,官员犯罪,只处罚金,《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 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及至隋、唐,“官当”制口臻完备。

2. 《北齐律》

【答案】《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 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3.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建国三时期学说

【答案】“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要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①“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治”。这个时期各地发动义师起义或争取策动新军反正,使“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②“训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解除军法,实行“约法之治”。一般以六年为限,六年期满即解除“约法之治”,而“布宪法”。③“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5. 氏族习惯

【答案】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6. 《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民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即《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该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立法模式。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7. 加役流

【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8. 三省六部制

【答案】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最高三机关,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其中中书省、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六部”是指尚书省之下所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六部分掌官吏,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

二、简答题

9.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

【答案】西汉中期“罢黯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司法领域之中,极大地影响了汉代的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实行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兔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

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问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允,实质上是把儒家的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化了。

(2)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己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

(3)实行“乞鞠”制度

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乞鞠”是汉代统治者出于儒家“慎刑”原则,企图缓和阶级矛盾的一种制度。

此外。汉代还实行录囚制度,时常进行大赦等,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10.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成就与缺陷。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成就: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其立宪活动产生了两个宪法性文件,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①《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武昌起义后,各省纷起响应,宣布脱离清廷而独立,先后组织都督府或称军政府,清王朝迅速土崩瓦解。1911年12月2日,在汉口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上,推选江苏省代表雷奋、马君武、湖北代表王正廷三人为起草员,拟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该月3日各省代表会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于即日宣布。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其特点是:

a. 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上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b. 国家中央机关之内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c. 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议院是类似西方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

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反动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而展开的尖锐复杂的斗争中产生的,是在孙中山提出辞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之际颁布的。这一阶级斗争形势、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了《临时约法》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有一些限制临时大总统权力的条文,如: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独裁;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防止袁世凯擅自篡改。

其主要内容包括:

a. 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b.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c.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d.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e. 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