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阳师范大学中国法制史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通政使司
【答案】通政使司是明初在削弱r}相职权时所建立的一个衙门,设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人,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凡内外大臣奏章,必须经由通政使司转达皇帝,从而剥夺了垂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通观明代政治,在皇权专制极端发展和宦官专权祸国的情况下,通政使司很难正常行驶职权。
2. 《天朝田亩制度》
【答案】《天朝田亩制度》是以反对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中心的政治纲领,也是太平天国的建政纲领及土地法制通则。它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具体规定了土地所有、劳动方式、财产分配等一系列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制度。其基本制度是土地平均占有,共同参加劳动,财产圣库所有,平均分配。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彻底废除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真正实现所有的社会成员“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它反映了长期在经济上处于受压迫地位的农民对于自给自足生活的向往,也表现了将“均贫富”的极端小农思想变为政治、经济纲领的政策,但由于这一设想明显脱离生产力实际水平,违背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因而成为缺少现实基础的空想的社会蓝图,虽以法典形式正式颁布,但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3. 申明亭
【答案】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 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者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已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4. “王权神授”
【答案】“王权神授”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问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5. 圆土
【答案】圈土是指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时期监狱的总称。夏代称监狱为“圈土”。“圈
者,圆也”,即用土构筑圆形监狱以关押人犯。尽管监狱机构还相当粗疏简陋,但毕竟为商周的健全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圆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图圈”。
6. “九卿”
【答案】即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7. 贿选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因总统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通过该宪法而得名。该宪法的内容包括:①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最显著位置,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不允许变更民主国体; ②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仟内阁制; ③采取赋予地方校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8.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简答题
9. 革命根据地婚姻法在哪些方面是对于传统婚姻制度的彻底否定?
【答案】革命根据地婚姻法对于传统婚姻制度的彻底否定表现如下:
(1)结婚的条件
各边区的婚姻条例都强调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包办及买卖婚姻。在细节上的规定则不尽相同。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也略有不同,晋察冀边区基本采用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规定,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五亲等以内之旁系姻亲辈分不同者不得结婚,但明确规定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而陕甘宁边区只是笼统规定“直接血统关系者”不得结婚。山东省则沿用传统的五服亲属划分法,规定“本族五服以内之血亲不得结婚,亲姑表姨亦应尽量避免缔结婚姻”。
(2)结婚的形式
各边区的婚姻条例都规定婚姻不以订婚为条件,订婚不得索取金钱财物,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双方或任何一方都得以在订婚后解除婚约。边区婚姻条例都坚持了登记婚制,只要男女双方向当地区乡政府登记即可成婚。有的即使采用了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公开仪式及两人以上之证人”的规定,仍然强调还要经过登记(晋察冀)。
(3)离婚
各边区婚姻条例都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只须经过区乡政府登记即可结束婚姻关系。
一般都规定,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有的边区规定离婚后女方生活困难的,得由男方给予相当之赡养费,至其再婚时为止。也有的边区规定离婚时无过失的一方可以向有过失的一方请求赔偿,如果无过失的一方为女方时可以要求相当的赡养费。
(4)各边区的婚姻条例都注重对于妇女及子女利益的保护。
10.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及立法特点。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①第一个阶段,1927年至1936年的同共产党进行内战的十年,这是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其一党专政统治地位的时期。
主要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确立了国民党独揽国家一切大权的统治地位; 并通过颁行《国民政府组织法》,建立起五院制的政府体制,并确立了蒋介石凌驾于五院之上的,实行个人独裁的地位。
②第二个阶段,1937年至1945年的抗日战争的八年,这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确立时期,是其法律向两重性发展的时期。
a. 国民党被迫接受共产党提出的民族统一战线,实现了第_次国共合作。由于国民党不得不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因此其颁布的法律不便再将矛头直接指向共产党。
b. 以蒋介石为头子的国民党政府,并未放弃借抗战之机消灭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的企图,所以利用战时立法之机,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蒋介石独裁统治地位,钳制人民言行自由,进而反共、限共、融共等反动法令。
③第三个阶段,1946年至1949年的同共产党打全面内战的三年。
国民党政府标榜在中国实行“宪政”,“还政于民”,召开的“国民大会”,通过并颁布实施伪《中华民国宪法》,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及其五院的组织法,各种选举法; 同时,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加紧制定旨在严格限制人民民主自由的法律法规。
(2)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①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重要特点。
1928年颁布的《训政纲领》,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及194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皆打着遵循孙中山先生“建国三时期”、“权能区分”、“五权分立”学说的旗号,为国民党建立起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反动政权提供国家根本法上的依据。他们这样做,无非是企图提高其“法统”的地位,增加欺骗性。
②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法律效力也往往高于普通法,这是其另一个重要特点。
国民党还将在普通法中不便规定的内容写入特别法中。而且,这种特别法的立法程序一般也比较简单,容易通过,更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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