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海事大学550法律硕士基础综合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训政纲领》
【答案】《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2. 宗桃继承
【答案】宗桃继承是西周时期的有关身份和地位的重要继承制度。从周天子、诸侯王、各级领主乃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作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所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这样的继承制度,能够保证家族一代一代地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
3.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4. 大元通制
【答案】《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 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 诏制类似于救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 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5. 化外人
【答案】“化外人’夕,是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
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6. 《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救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憬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憬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救,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7. 摩奴法典
【答案】摩奴法典,也称《摩奴法论》,是指古代印度最著名的有关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的重要经典之一,大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一公元2世纪。《摩奴法典》主要由历代婆罗门祭司根据传统和风俗习惯汇编而成,法典全书分十二章,共2684条。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吠陀习惯、惯例和说教的法律条文,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仅占1/4左右。
《摩奴法典》基本上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规定国王是王权的象征,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行。《摩奴法典》对印度及其周围地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一直是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社会最有权威的法律汇编。其至在东南亚和南亚历史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依据《摩奴法典》建立过自己的法律制度,因而形成了著名的“印度法系”。
8. 唐律赎刑
【答案】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已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卜官,及七品以卜官之相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共十章(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政院、会计、制定宪法程序及附则)六十八条。
《中华民国约法》主要内容:
(1)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大总统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大总统凌驾于国家行政机关之上,国家不设国务总理,“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显然,责任内阁制已被取消,国务卿与各部只能秉承大总统的旨意处理行政事务。
(2)赋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
(3)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大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
《中华民国约法》肯定了袁世凯解散国会的做法,规定立法院是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但立法院受行政首长大总统之领导,决定立法院开会、停会、闭会之权属于大总统。1914年参政院成立时,按《参政院组织法》规定,参政院参政由大总统任命。参政院正、副院长的任命,也由大总统一人说了算。
《中华民国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实际上,大总统的地位与权力同封建皇帝差不多。
10.简述唐朝时期的司法原则。
【答案】唐律刑法司法原则有以下七种,分别是:
(1)“累犯”加重原则
唐律中没有累犯的确切概念,但出现了与之相似的“累科”制度。唐律的累科以犯罪被告发和判处徒刑已发配者作为要件。唐代对累科采取“各重其后犯之事”的处罚原则。唐代对累科的处罚,既注重后犯之罪,又兼顾前犯之罪,从而反映了中国古代累犯加重原则的固有特点。
(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唐代统治者认为,老、少、废、疾等犯罪,是因为“皆少智力”的缘故。因为他们“不堪受刑”,所以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对于教唆上述犯罪者,则采取处罚教唆者的原则。但要求所有赃物必须偿还,以维护封建国家与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
(3)自首原则
唐代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自首是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对于自首者,唐律采取“原其罪”的原则,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新是指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自首者虽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唐代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称“自首不实”; 对犯罪情节不做彻底交待的,称“自首不尽”。此外,唐代还规定,轻罪己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代全面系统地发展了封建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封建后世,至今也不乏借鉴价值。
(4)共犯的原则
唐代的共犯,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其中心环节,在于区分主犯与从犯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倡首先言”的“造意者”,要作为共犯的“首犯”处理,反映了封建刑法注重惩办犯意即扼杀犯罪于谋划阶段的特点。在家人共犯的情况下,因强调家长负有制止家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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