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中共江苏省委党校515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外法学名著之宪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 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基层性:②独立性:③自治性。

2. 言论自由

【答案】言论自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一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使范围包括: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3.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答案】(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

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

4.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

5. 两党制与多党制

【答案】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诸多政党中,只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通过选举而轮流上台执政。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许多政党,但没有一个政党占据绝对或稳定的优势,因而它们只能著称各种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联合执政。

6.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二、简答题

7. 简述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职权。

【答案】(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督,这种专门监督的权力,通称检察权。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执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

(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以下几项职权:

①法纪监督。法纪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也称特种法纪监督; 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②侦查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③公诉和审判监督。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④对开」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8.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答案】(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④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9. 简述宪法规范的效力。

【答案】(1)宪法规范的效力的定义

宪法规范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实效性,约束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所有领域。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对宪法关系的各个领域所产生的普遍的约束力。

(2)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区别

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宪法条文的效力并不是同等的概念。宪法规范发挥效力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宪法条文的效力只是宪法规范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除通过宪法条文表现其效力外,宪法规范的效力还可以通过其他普通法律以及非规则的形式得到体现。宪法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并不影响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实际上,由宪法调整的特点所决定,宪法条文中直接规定制裁性规范的内容是不多的,其效力主要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的效力是一种法律效力,在发挥具体效力时,既有对宏观领域的约束,同时也包括对微观领域的调整; 既有对基本原则确立方面的效力,同时也有具体组织规范的效力。

(3)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宪法规范的适用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宪法规范的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规范的适用是其效力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宪法规范有效性的重要条件,如果宪法规范不能适用或者适用机制不健全,宪法规范价值就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