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宪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政体与国体
【答案】(1)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体作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是指国家主权的阶级归属,亦即国家主权的阶级属性。
(2)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些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从广义上说,政体还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3)国体和政体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任何国家都要建立相应的政体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同一国体的国家可有不同的政体。
2. 政党制度
【答案】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活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力一国家构成了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和支柱。政党的制度化,缘于法治的要求。政党制度可以分为一党制和多党制。
3. 选民登记
【答案】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登记是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凡年满18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的主体是选民,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民登记前,主要是针对卜次登记以来的变更情沉进行重新确认。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 分权制衡
【答案】分权制衡,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儿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或部门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他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权力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应该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分权与制衡作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和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
5. 法治原则
【答案】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必然应该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
6. 宪法观念
【答案】宪法观念是指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这一概念表明人们接受宪法观念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宪法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宪法观念同宪法规范或现实宪法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②宪法观念是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③宪法观念直接受哲学、政治、宗教思想的影响,一国的主导宪法观念直接由该国主流意识形态所决定。
二、简答题
7. 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极具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然而,各种主客观原因却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小实、威信小高。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因此要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人会制度,不仅必须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而且还须解决内部问题,亦即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予以完善。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
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①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一方面使己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 另一方面是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具体包括:
a. 增设专门委员会。目前应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宪法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设置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构,是维护宪法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看,监察委员会也是急需设置的。地方各级人大也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增设专门委员会。
b. 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解释,明确地区设置人大的相应机构,进一步健全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以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C.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由于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此,实现其委员的专职化,是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能力的必要条件。
②制度建设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也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a. 会议制度。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因而还必须制定其他有关条例。诸如“议案条例”、“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都应起草制定,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b. 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实践工作中的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分片负责、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制度等都是行之有效的,现在的问题是必须将其固定化、法律化。
c. 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这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应该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d. 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这既包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视察、调查的范围、程序等,也包括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有调阅有关案卷并询问有关人员的权利等。
e. 人人代表的学习制度。培养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应该也是人大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这项工作同样应形成制度。
③成员素质的提高
a. 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
b. 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