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税收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财产税
【答案】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课征的一类税的总称。是现代税制的三大课税体系之一。财产的内涵十分丰富, 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财产税的课征对象是财产, 财产的形式决定了财产税的形式。
2. 税式支出
【答案】税式支出是指政府为了对经济、社会的某些特定领域施加影响, 通过给予特定类型的活动或纳税人以各种税收优惠待遇, 把本届政府财政的一部分收入让渡给纳税人的间接支出。税式支出属于财政补贴支出。其一般形式有税收减免、纳税扣除、税收豁免、税收抵免、延期纳税、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等。
二、简答题
3. 简述实现总供求均衡的税收政策手段。
【答案】税收政策手段是为实现税收政策目标服务的, 税收政策的每一项目标均需要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手段才能实现。
(1)根据税收政策在调节社会总供求和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作用, 可以把税收政策分为如下几类:
①轻税政策, 即扩张性税收政策, 指国民经济存在总需求不足时, 通过减税扩大社会总需求。可采用的税收政策手段包括:降低税率、废除旧税种以及实行免税和退税等。
②重税政策, 即紧缩性税收政策, 指在总需求过旺的情况下, 通过増税抑制社会总需求、消除通货膨胀。可采用的税收政策手段包括:提高税率、设置新税、取消原有的税收优惠条款或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等。
③中性税收政策, 即税收保持“中性”, 尽量发挥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价格, 引导资源配置, 税收不应进行不必要的干预。
(2)我国着眼于宏观供求总量调控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①将生产型増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増值税
为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 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 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
调整, 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由生产型全面转型到消费型的增值税转型改革。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进一步消除重复
征税因素, 优化税制结构, 自2012年1月1日起, 国务院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改增的试点, 后逐步推广到全国、更多的行业, 计划2015年全面实现营改增。
③减免农业税
2006年我国全面废止农业税, 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 起到了促进社会公平的效果, 而且提高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 促进了消费、投资乃至整个经济的增长。
④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累进税率
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月扣除额从2000元调整为3500元, 同时由九级调整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税基缩小, 边际税率相应降低, 使得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増加, 提高其消费能力, 拉动社会总需求。
4. 如何协调税收政策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答案】税收政策主体是指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一般指某一级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
(1)税收政策主体的重要作用:
①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税收政策实际效应如何, 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主体对政策实质与界限的把握。
②税收政策的重要建议者和主要策划者。财税部门对税收政策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最了解, 因而对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最具发言权。
③税收信息的直接反馈者。财税部门对税收收入的组织征收过程也是经济信息和税务信息的收集与掌握过程, 这些信息将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重要的依据。
(2)税收政策相关主体之间的协调包括:
①税收政策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关系协调
立法结构是决策主体, 职能部门是执行主体, 在市场经济国家, 对这层关系的协调多是通过立法机构与执法机构职权的确定来解决的。由于法律体系健全, 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职权范围界定清晰, 相互之间的制约相对具有刚性, 其关系的协调也主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②中央政策主体与地方政策主体的关系协调
对中央与地方税收政策主体关系的协调主要是通过财政体制的制定来实现的。实行分税制后, 各地方性税种的立法权虽然仍留在中央政府, 但都为地方政府留有较大的调整余地。在该政策主体的关系协调中, 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进一步深化相关体制的改革, 从职权的界定和各主体利益机制上做出根本性的调整。
5.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纳税义务?
【答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具体分述如下:
(1)居民企业
①界定标准: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②纳税义务: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应就其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
①界定标准: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 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 该营业代理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②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具体情形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状况有所不同。
a.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25%;
b.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10%的低税率。
6. 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够缓解收入分配不公吗?为什么?
【答案】(1)判断: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够缓解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
(2)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①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能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分配不公
遗产继承权若不加以限制, 极易出现财产向少数人积聚的后果。虽然一个人终身积累的财产有限, 但若是世代相承, 那么积聚起来的财产数额就会很大。遗产税与赠与税可对财产无休止地积聚于少数人手中, 形成一种制约, 这对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有利。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对缓和分配不公、补充所得税的不足, 促进创造、上进、自立自强的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
②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缓解收入分配的作用存在局限性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 遗产税是一种偷漏严重、征税成本高的税种。由于遗产税的应税财产项目涉及面广, 某些财产查实困难、估价不易准确、易于逃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 对某些特别富有的人而言, 艺术收藏品、无形资产等财产形态比重较大, 而它们往往难以准确估价。在此种情况下遗产税和赠与税就属于征收成本很大, 对收入分配不公的调节作用有限。
7. 我国应如何实现依法治税?
【答案】税收法治原则, 从根本上说, 是由税收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只有税收法定, 以法律形式明确纳税义务, 才能真正体现税收的“强制性”, 实现税收的“无偿”征收, 税收分配也才能做到规范、明确和具有可预测性。因此, 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提高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确保纳税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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