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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807法律综合(国际法、合同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答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1985年在维也纳通过。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人类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活动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 采取一致措施,控制已发现对臭氧层有不良作用的人类活动; 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系统观测; 交流有关法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信息。该《公约》具有明显的框架性质,对缔约方保护臭氧层的一般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实体义务规定得十分笼统和概括。具体义务的承担则规定通过附件、议定书来确定与规定。由于这种方式能够得到多数国家的接受,《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体制成为现代国际环境立法的一个典范。

2. demarcation

【答案】demarcation 即划界。海洋法中的划界指沿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应依据什么原则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进行划分的问题。按照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一致协议,公约第74条与83条相呼应,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均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分,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则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将争端提交调解或者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在达成协议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3. 租借

【答案】租借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4. 国际习惯

【答案】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generalpracti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重要的所谓造法性条约的序言中往往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5. 不受欢迎的人

【答案】“不受欢迎的人”是为了保障接受国利益,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的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而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的程序。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6. 边境制度

【答案】边境制度是指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括:维护边界标志,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力一面进行合作以及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二、简述题

7. 联合国安理会的组成及性质。

【答案】(1)安理会的性质

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而且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它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

(2)安理会的组成

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常任理事国5个,包括中、法、苏(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其席位由俄罗斯联邦取代)、英、美,非常任理事国10个。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采取竞选方式,以2/3多数票选出,席位按地域公平分配:拉美国家2席,亚非国家5席,东欧国家1席,西欧和其他国家2席。任期2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但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个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有代表常驻会所。

安理会主席的职位由各理事国按照其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轮流担任,任期1个月。

8. 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与在大陆架内享有的权利,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案】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大陆架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国家基于主权原则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权利,二者存在联系和差别。

(1)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与在大陆架内享有权利的联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联系源于地理范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所重叠。为了解决这一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十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2)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与在大陆架内享有权利的区别

①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 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现在世界上人多数沿海国都主张了专属经济区,而且有些国家还主张了专属渔区(EFZ )

②二者的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③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9. 简述领空主权的主要内容。

【答案】(1)领空主权的内容

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为国家的领空,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领空主权原则是确定的国际法原则。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①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

②管辖权。每一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管辖权。领空管辖权为属地管辖权。国家行使领空管辖权时,也应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受所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

③管理权。每一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外国干涉。各国在制定本国法律和规章时,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技术标准和国际法律规范取得一致; 在执行这些法律和规章时,也应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

④支配权。空气空间是航空活动赖以存在的场所,是国家的航空资源。国家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对其主权属下的空气空间拥有支配权。国家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对领空实施支配,可以规定公民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而对于外国通航则需要签订航空协定或通过批准,给予运营权。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1919年《巴黎公约》时便完全抛弃了“无害通过”的概念,而采用“五种空中自由”的概念。

(2)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

①领空不得侵犯。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一国领空的航空器,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其离境、迫降甚至击落。对于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②设立“禁区”。国家出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的上空设立“禁区”,限制或禁止外国航空器飞行。但这种禁区应不分国籍地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民用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