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807法律综合(国际法、合同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登临权
【答案】登临权是指一国军舰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海盗行为、奴隶贩卖行为、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并可检查该船悬挂的旗帜及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查。这是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2. 国家管辖豁免
【答案】国家管辖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并被联合国编纂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其根据是主权平等,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3. 代办
【答案】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代办是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在使馆馆长中级别最低。代办仅可以随时要求渴见接受国的外交部长,代表本国处理相关外交事宜。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一般说来,当两国关系存在某些问题时才互派代办。
4. 紧追权
【答案】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使的一项特殊权利,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其上述管辖海域内时开始,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中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沿海国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形下,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
5. 国家的承认
【答案】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
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一国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其根据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需要自由决定。但是,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果。
6. recognition
【答案】recognition 即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承认具有以下特征:①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②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③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④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将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二、简述题
7. 一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涉及另一国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的案例主要有三种情况:
(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如甲国向乙国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帮助乙国入侵占领丙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国明知乙国的入侵行动是违法的,并且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的目的就是为了这项行动,甲国就应当为援助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2)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指挥和控制的国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如果该国明知这种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假如自己从事这种行为,也是违反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该国就应当对有关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因受他国胁迫而实行某项国际不法行为,不论实施胁迫的根据如何,也不论胁迫手段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采取经济压力或其他方式,只要由于实施胁迫使他国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而实行国际不法行为,则实施胁迫国应对该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三种情况虽然程度不同,但都强调了参与国在行为中的主导和控制地位。主观上,他们都必须是对行为的违法性事先知情; 客观上,他们本身也都承担了有关的国际义务。因此而要承担国家责任。当然,以上的规定并小影响实际从事小法行为的国家按照国际法规定本应负有的责任。
8. 简述外交豁免权。
【答案】(1)外交豁免权的概念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一般来说,“外交特权包括豁免,而外交豁免则不能包括一切外交特权,虽然豁免确属于外交特权的主要的并且重要的部分”。
(2)外交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豁免和外交代表的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豁免。
①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a.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b. 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c. 通讯自由;
d. 行动及旅行自由;
e. 免纳捐税、关税;
f. 使用国旗和国徽。
②外交代表的豁免包括:
a.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
b. 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c. 管辖豁免。
第一,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绝对豁免。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存在例外情形: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如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
d. 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e. 其他特权与豁兔。
9.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有哪些规定?
【答案】保留并不为一般国际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禁止,但也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反对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将保留定义为一种“单方面声明”; 实际上没有涉及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及其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其效力问题具有契约性质而非单方面决定的。
(1)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主要规定以下几项规则:
①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②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④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a.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对这些国家都己生效为条件;
b.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并不排除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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