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开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论述题
1. 共同海损构成的要素是什么?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
(1)在实施共同海损行为时,确实存在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任何主观臆测可能发生危险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视做共同海损。
(2)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性质的,不是根据运输合同应由船东负责的。
(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意做出的,即人为的、有意识的,不是海上危险造成的意外损失。
(4)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是合理的、符合当时实际情况需要的。
(5)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不包括间接损失。
(6)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保全了处于共同危险的财产,或使一部分财产获救,否则共同海损无法分摊。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成立后,为了船舶、货物等的共同安全所做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必须由各受益方按照最后获救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
2. 请分析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以及中国改革社会保险的核心。
【答案】中国社会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制度的缺位与福利早熟并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对农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旱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项目福利水平太高。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城乡两个截然不同的、封闭的、两条平行线上运行的二元结构。通过户籍制度这道屏障,保护着城镇居民生活在享受包括充分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福利住房:公共设施供给等等福利的高地; 而在农村,除了少数人口受到社会救助制度的保护外,其他农村人口都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他福利制度之外。从90年代初开始,这种封闭状态开始解冻。先是农村试行养老社会保险,由于种种原因,90年代末又陷于停顿; 后来一些地区开始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至2003年,中央政府开始在各地试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总的说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萌芽状态。
中国社会保险的特点有:
(1)福利早熟。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项目福利水平太高。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
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城乡两个截然不同的、封闭的、两条平行线上运行的二元结构。通过户籍制度这道屏障,保护着城镇居民生活在享受包括充分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福利住房:公共设施供给等等福利的高地。现在农村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有所改善,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有效改善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险状况,但是保障水平有限,与城镇居民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2)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受到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冲击。人口老龄化压力,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的客观背景。
(3)社会转型中的也挑战着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失业人数会不断增加。同时,公平和效率还没有形成协调统一。
3. 论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及其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何不同的要求?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初一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不尽相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括:
①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如果财产遭受损害,其所有人将蒙受经济损失。
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虽然财产并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而享有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财产的经营者或使用者对其负责经营或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③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的承运人或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或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虽然他们不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他们与该财产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④财产抵押权、留置权。抵押人为债务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财产,从中受偿。所以,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利益。留置也是一种债务担保,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务时,留置权人同样有权处理留置的财产,因而也具有保险利益。
与财产保险不同的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①人身关系。指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②亲属关系。指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婚姻、血缘、抚养和赡养关系,因而也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投保人对其家庭成员具有保险利益。
③雇佣关系。由于企业或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企业或雇主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④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债务人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债权人的生死安危与债务人并无利害关系,不影响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无保险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①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所决定的,因为没有保险利益就无所谓损失,自然也就无需补偿。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②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这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即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享受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毫无意义。而且法律规定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如果由于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受益人则丧失受益权。这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受益人谋财害命,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此外,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相当部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的积累。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