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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青岛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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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青岛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一) . 2 2018年青岛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二)12 2018年青岛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三)21 2018年青岛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四)31 2018年青岛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五)41

一、名词解释

1. 理论分类法

【答案】保险形态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这种分类通常反映出理论上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类。为了对种类繁多的险种在总体上归纳其特征,保险理论上将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归; 为了客观认识保险的经营方式,保险理论上将保险按经营方式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归:同样,按实施方式、经营动机等标准对保险形态进行的分类,也可以说是理论上对保险形态的划归。

2. 保险监管机构

【答案】保险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即所谓的监管主体,它一般由财政部、商业部、工商业部或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来承担,在有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分担。多数国家都在有关的政府部门中设立一个专门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保险监管事宜,根据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实施日常监管,也有一些国家设有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

3. 承保能力

【答案】承保能力是指保险人对于一个单独的危险单位所能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能力。承保能力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保险人本身的既定资产净值,同时取决于保险人对分保的安排。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随着资产净值的提高而得到加强。

4. 保险商品等价交换

【答案】保险商品等价交换是指投保人按保险的市场价格支付并取得某个保险保障的行为。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比如自保还是转嫁)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5. 补偿损失功能

【答案】补偿损失功能是指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的功能。

6. 银行保险

【答案】银行保险是指通过银行网络的中介形式来销售保险产品的分销方式,是保险兼业代

理人的一种形式。银行保险作为新的保险营销渠道,其优势主要有:

①银行有着卓越的品牌,与保险公司相比,客户更加信任银行。

②银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业务人员也相对稳定,客户对银行售卖的保险产品也相对放心。 ③商业银行密集而庞大的银行网络是银行办理保险业务的重要的资源。银行可以通过现有的销售渠道,节约成本。在开展银行保险业务时,增加保险业务的边际成本较保险公司独立完成的成本要低得多。

④银行网点可直接与顾客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存在提供低成本销售保险产品的机会,有利于银行向客户出售和推荐保险产品。

⑤银行手里掌握着丰富的客户资源,是银行开展保险业务的最重要的优势。

⑥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在所经营的产品上有一定的趋同性,即都是为客户提供具有预防和投资性质的金融产品,因此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也易于得到客户的认同。同时通过银行保险,可以在同一家金融机构获得所有金融服务,正好迎合了消费者的心理。

⑦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有一批金融知识丰富、业务熟练、掌握客户营销手段的队伍,只要经过适当的培训,就会很快掌握有关的保险业务知识,并能够独当一面。

7. 心理风险因素

【答案】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均属心理风险因素。

8. 保险直接营销渠道

【答案】保险直接营销渠道,亦称直销制,是指保险企业利用支付薪金的业务人员向保险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商品的销售和服务。这种方式适合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健全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不健全的时期,保险企业大都采用直销制进行保险市场营销。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企业仅仅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进行保险市场营销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是不经济的。无论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有多雄厚,都不可能建立一支足以包容整个保险市场的营销队伍,即使可能,庞大的工资支出和业务费用势必提高保险经营的成本。因此,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在依靠自身的业务人员进行直接营销的同时,更广泛地利用保险中介人进行间接营销。

二、简答题

9. 简述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答案】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价值。

从实践来看,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有密切联系的。责任保险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与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们可以通过与财产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的比较来认识责任保险的特点。

(1)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关系

虽然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在本质上还是具有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特点: ①从保险标的来看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它不是实体财产,故没有保险价值可言。因此,其保险金额的多少,是由当事人依照需要约定的,没有超额保险之说。

②从保险事故来看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一方面需要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需要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责任保险虽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一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但如果该项赔偿责任虽已发生,第三者却并没有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被保险人仍无损失可言,保险人也不必对此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在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③从保险目的来看

在狭义的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所赔偿的是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损失,即赔偿前提只是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赔款也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归被保险人所有; 而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而不是补偿由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人自己的财物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直接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的是第三者的利益。

(2)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对象主要是致害人依法应负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所谓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某种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发生而需依法承担的一定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特点在于,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义务之存在而又被背弃为前提,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过失责任和绝对责任两种。

①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可因“作为”而导致,也可因“不作为”而导致。即你做了一件你不应当做的事情,或者没有做一件你应当做的事情,由此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过失的直接后果往往是使无辜的他人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致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这种要求也应当为法律所保障。因此,过失责任是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主要责任风险。

②绝对责任

绝对责任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在这里,损害后果或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换句话说,在一起民事损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人自己故意所致,其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害就必须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