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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论述题

1. 在保险实务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试分析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的具体情况。

【答案】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近因的判定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然而要从错综复杂的众多原因中找出近因则有相当的难度,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履行赔偿责任; 反之,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而受损,如果被保险人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淡水雨淋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水渍险,则保险人免责。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若该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对其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若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 如果保险危险与除外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无法分清,此种情形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主张损失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均分摊,另一种是主张保险人可以完全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反之不负责。例如,敌机投弹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虽然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但火灾是敌机投弹的结果。所以,敌机投弹是保险财产损失的近因。而敌机投弹属战争行为,不属于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不予赔付。又如,包装食品投保水渍险,在运输途中海水渍湿外包装,致使食品受潮而发生霉变损失。虽然食品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霉变,而霉变不属于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但霉变

却是海水渍湿外包装使水汽侵入食品造成的结果,所以近因是海水渍湿,因此,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种情形损失近因的判定及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但是,对于有些前因,在新的原因介入时,其发生的作用或效力已经耗尽,或者损害的影响作用已被新原因取代,则该前因将成为远因而不被考虑,新介入的原因为近因。也有可能是这样的情形: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则前因仍为近因。

2. 说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及其相互关系?

【答案】社会保险是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作为现代保险的两大支柱,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保险的一般共性:

①都是基于特定危险事故的共同分担,其中,危险事故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的事故; ②都是处理偶然事件的损失;

③都是进行危险转嫁的保险技术;

④都是对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⑤都需要足够的保险资金作为后盾。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必然存在着一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①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的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具有社会福利性和政策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注重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

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通过出售保险服务商品获取利润,经济效益是评判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指标之一。

②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公民参加,而且保障范围、缴纳保费标准、给付水平等都依法规定,被保险人无权选择,属十法定强制保险。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活动,遵循的是平等、互利、自愿原则,投保人投保与否是自愿的,其投保险种、保险水平等都有选择余地,而保险人承保与否、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选择也有自主性。

③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特点,其保障范围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福利国家覆盖全体国民。

商业保险由于是自愿选择投保,因此不具有普遍性,但其保障内容比社会保险宽泛得多,既涉及人的身体和寿命,也涉及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④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大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都是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决定的。

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则依投保人的购买能力和风险保障需求而定,“多买多保,少买少保,不买不保”。所以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高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

⑤保险费计算与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有现收现付制和预筹积累制。这两种方式都是事先测算出当前或以后社会保险给付需求总额,然后按一定比例强制分摊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带有以收定支性质,对长期给付不必完全提存准备金,其保险基金由政府负有投资运用的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严格按照数理统计理论,用科学的精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并依此展业承保,保费的收入多少完全取决于展业承保的措施是否得力,对长期给付须提存准备金。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来投资运用,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

⑥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其义务包括两种含义: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互利关系,被保险人享受多少权利,取决于其缴纳保费的多少和保险金额的大小。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局限在契约有效期内,一旦契约终止,保险责任自行消失。

⑦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由政府指定的专门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经营管理,实行的是行政事业管理体制。

商业保险通常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的是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补充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有很大区别,但二者在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的和作用上是相同的。从它们的社会角色来看,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合作。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保险项目和保障水平上二者相互补充

社会保险的种类限定在较窄范围内,而且保障水平也不高,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而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哪里有可保风险,保险人就会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其保障水平可以满足收入和消费水平不同的投保人的不同需求,保险的种类既涉及人的身体和寿命,也涉及物质财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