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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分保手续费

【答案】分保手续费指在分出保险中,为弥补分保业务交往过程中的开支,分出公司向分保接受人收取的费用。其高低取决于分出人的营业费用(包括经纪人佣金和业务开支等)的多少和合同成绩的好坏。分保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按固定百分率计算或者按累进百分率计算。

2.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答案】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表现为:同业竟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彼此之间激烈展开。

3. 职业责任保险

【答案】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上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医疗职业责杠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以及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4. 资金运用率

【答案】资金运用率是指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投资总额占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的比例。它是考核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它体现了保险企业的投资规模,从经济效益角度看,保险资金运用率不能直接反映保险投资

收益。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越大,则保险投资收益就越大; 反之,保险投资收益就越小。

二、简答题

5. 如何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答案】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管理风险的方式有很多种,最常用的有避免、自留、预防、抑制和转嫁。保险转嫁是转嫁风险的方式之一,是指向

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责任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出现机会很少但损失金额巨大的风险,最适宜采用保险转嫁的方式。

保险虽然仅仅作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手段之一,但它却比其他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优越的多,因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点理答:

首先,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是用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集中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运用概率统计原理进行准确预测,将单个风险单位面临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总体上损失的相对确定性,从而实现风险损失的均摊。

其次,保险经营过程蕴含着风险管理,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集中分散风险的机制,其经营过程也是一种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思想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始终。

6. 简述以经济损失为分类标准的保险形态种类及其内容。

【答案】作为以伴有经济损失的偶然事件为前提的经济制度的保险,应该以承担的经济损失类别为标准进行分类。其结果保险可以被区分为三种类别:收入保险、财产保险和费用保险。

(1)收入保险

收入保险是指承保与工作能力的暂时或永久地、部分地丧失有关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以未来和过去的时间要素为标准。损失分担学说的倡导人,德国保险学家华格纳及其他学者认为,收入能力的损失是未来可能得到的财产的损失。这个财产现在不存在,它是由未来的努力而获得的工资、利息、收入、房租等构成。这种收入能力的丧失,对个人来说是由于死亡、疾病、哀老、失业等; 对企业来说,是由于灾害事故的发生而营业中断、房租损失等。收入损失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与此相适应,收入保险也可分为个人收入保险和企业收入保险。前者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失业保险、收入补偿保险等; 后者包括营业中断保险、房租损失保险等。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包括积极的财产和消极的财产两方面的经济损失。前者包括己有财产的损坏或灭失,如火灾、海难等; 不诚实,如偷窃、伪造等; 第三者的违约,如不履行合同等。后者包括因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雇主责任、过失责任等。财产保险就是承保与上述损失有关的一种保险。

(3)费用保险

费用保险是指承保因无法预测的异常支出而造成的财产和收入上的损失。这种未来费用仅限于临时生活费、残余整理费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间接费用。如果说收入保险和财产保险是承保死亡、火灾、交通事故等危险发生时的经济损失,那么,费用保险则是承保未来费用支出的经济损失,即以危险事故发生时为准,承担事后的费用。

7. 试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及其派生原则。

【答案】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在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

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宗旨,即确保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获得经济保障,同时又要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中牟利,从而保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③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就要求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受益:①以实际损失为限,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②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③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①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一者责任方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已从责任方取得全部赔偿,保险人可免去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从责任方得到部分赔偿,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二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②物上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