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承诺保证
【答案】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品; 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这些都属于承诺保证。
2. 职业责任保险
【答案】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上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医疗职业责杠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以及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3. 投资连结保险
【答案】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具备以下特点:①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②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4. 保险交易行为监管
【答案】保险监管机构推动实施交易行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为投保人提供高度的安全性,并保持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险交易行为监管可以促进保险人、中介人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对消费者的保护。保险交易行为监管原则主要包括:诚实原则,熟练、认真和勤奋原则,审慎原则,向客户披露信息原则,向客户获取信息原则,客户利益原则,接受监管原则,投诉处理原则以及管理和控制原则等。
5. 吸收储蓄功能
【答案】严格地说,只有寿险公司才具备吸收储蓄功能。单纯的死亡保险和单纯的生存保险无疑是纯粹的保险,又都带有极强的射幸性和逆选择,顾客有限。基于寿险可提供长期性资金,同时也为了迎合和吸引顾客,保险公司设计了诸如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儿童保险、婚嫁保险等名目繁多的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险种,从而将保险与储蓄巧妙地结合起来,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具备了吸收储蓄的功能。
在这里提的是“吸收储蓄功能”,而不是“储蓄功能”,因为储蓄是属于货币信用的范畴,既非保险的功能,亦非保险公司的功能。保险公司的吸收储蓄的功能,是保险公司向金融领域扩张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形成了保险业与金融业之间竞争储蓄资源的格局。
6. 综合医疗保险
【答案】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包括医疗和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这种保单的保险费较高。一般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连同适当的分担比例(如85%)。
7. 保险市场
【答案】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险保障,即各类保险商品。
8.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用词模糊、有歧义,因而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法院或仲裁人对争议内容或用词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主要解释原则有:①文字解释原则; ②意图解释原则; 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⑤补充解释原则。
二、简答题
9. 列举保险利益的法律特征。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
失效。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1)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第一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3)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0.由于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请简述委付的成立条件。
【答案】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委付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委付包含由全额赔偿和保险标的全部权益的转让两项内容,因此,要求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该条件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委付前,须提出委付申请。申请委付时,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即以委付书提出。委付书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推定全损索赔之前必须提交的文件,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只能按部分损失处理。另外,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要求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3)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在发生推定全损时,通常标的本身不可拆分,因此委付应就整体的保险标的进行委付。
(4)须经保险人同意。委付是否成立和履行,还需要保险人的承诺。因为委付不仅是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进行了转移,也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义务同时转移了。因此,保险人在接受委付之前须慎重考虑。当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成立; 反之,委付不成立。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5)不得附有附加条件。委付要求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被保险人对船舶的失踪申请委付,那就不能同时要求当船舶有着落时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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