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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之保险学原理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留额与分保额

【答案】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根据保险金额计算,也可以根据赔款金额计算,所依据的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也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非比例再保险。自留额和分保额可以用百分比或绝对数两种方式表示,百分比表示如自留额和分保额各占保险金额的50,绝对数表示如自留额为200万元,超过部分为分保额。保险公司确定自留额的大小,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资本金越大,保险基金越雄厚,自留额就可以越大。二是承保业务的危险状况。发生损失的危险越大,自留额就应越小。三是保险人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人经营技术水平越高,对保险标的物的情况掌握越充分,经验越丰富,就越能合理准确地确定自留额。

2. 不可抗辨条款

【答案】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在人身保险中,和整个商业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相同的是,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一旦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3.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答案】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指为保全住宅贷款定期付款销售等分期偿还债权,由贷款提供机构或信用保证机构作为投保人(受益人),以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众多分期付款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同保险人签订的一种团体保险合同。

通常,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合同以未清偿的债务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债务清偿前,如果被

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预定的高度残障状态致使其收人中断,由保险人给付相当于未清偿债务额的金额给受益人。因此,从原则上讲,团体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将随债务的分期偿还而逐步递减。

4. 清算

【答案】清算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付本国财务困难的保险人的最后一项措施,即结束该公司的所有业务。清算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负责清点保险人的资产,准备向保单持有人、债权人分配,如有可能还应当向股东分配。在清算程序中,保单持有人通常享有优先权。某些险种的保单持有人可以享有优于其他保单持有人的权利。

5. 团体健康保险

【答案】团体健康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休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交付保险费,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6. 二元说

【答案】“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主要观点有: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埃斯特(L.Elster )和威特(J.D.Witt )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既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科恩(G.Cohn )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

(2)择一说

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给保险合同下了个综合性定义,即:“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日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

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一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对于保险来说都是种概念,当然在内涵上就有所差异。可见,“二元说”是在对两者分别下定义。

7. 责任保险

【答案】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各种民事法律危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是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来理解责任保险的内涵:①责任保险与

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③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起见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责任保险的业务结构通常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及各种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8. 万能保险

【答案】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保单持有人可以了解到该保单的内部经营情况。

二、简答题

9. 试比较原保险、共同合同、重复合同、再保险、财务再保险的概念。

【答案】原保险是一个与再保险相对应的概念,指保险人直接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给被保险人提供风险防范的行为。

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成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成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

财务再保险是一种非传统性风险转移方式,是再保险的一种新的型态。财务再保险是使原保险公司经营过程的财务结果得到改善,它所转移的不是危险损失发生的机率,而是风险损失已经发生,但尚未理赔给付的损失。财务再保险的目的是提高风险转移的效率,扩大可保风险的范围并将风险直接转嫁到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来增强承保能力。

重复保险合同指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与多个独立的保险人签订的多个保险合同。在这种保险合同中,只要多个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则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全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由多个保险人按比例分摊其损失。在这种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对应关系为一对多关系。

共同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的合同。共同保险合同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第一种为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保。第二种为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当损失发生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10.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包括哪几种情况?

【答案】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