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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8中外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枷号

【答案】木枷本为监狱中犯人所用的刑具,在明朝,将佩戴木枷示众作为一种耻辱刑广泛适用于罪犯,惩罚大臣不当行为也适用枷号。事实上枷号”是一种法典之外的刑罚。“枷号”作为一种刑罚,其刑等的划分方式有多种:一是根据木枷的重量,从二十斤到百斤不等; 二是根据佩戴木枷示众的时间长短,从一个月到永远不等。此外,“枷号”刑的执行有时不限于在官衙或监狱中进行示众,还可能要进行游街。这种耻辱刑实际上非常残酷,在“枷号”刑执行过程中因为刑具过重而死亡的人不在少数。

2. 《禹刑》

【答案】《禹刑》是指被后世概括统称的夏代法律。《禹刑》不再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为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禹刑》的具体内容己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记载的夏代刑法。

3.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4. 三纲五常

【答案】“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二、简述题

5.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

【答案】西汉中期“罢黯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司法领域之中,极大地影响了汉代的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实行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兔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问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允,实质上是把儒家的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化了。

(2)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己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

(3)实行“乞鞠”制度

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乞鞠”是汉代统治者出于儒家“慎刑”原则,企图缓和阶级矛盾的一种制度。

此外。汉代还实行录囚制度,时常进行大赦等,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6. 简述宋代行政机构的设置。

【答案】宋初一改唐中枢三省的体制,以两府三司共治国事。

(1)“两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权。以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院的长官与宰相平级。中书与枢密院号称“两府”。

(2)“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三个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其长官为“三司使”,总管国家政经。

(3)地方上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简称“四司”。路下为州,是路以下重要的一级地方政权。州下为县,是地方行政机构中最低的一级。

7. 简述唐宋两代法律中关于法官责任和审判回避的主要规定。

【答案】(1)法官责任

为使审判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擅自判决者,“各减故失三等”处罚。

此外,还明确规定法官断案有误应承担责任。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 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 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

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虽判案有误,但入罪未决,出罪未放的,以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2)审判回避

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三、论述题

8. 宋代的社会阶级结构有何变化?

【答案】宋代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贵族的世袭权利被大幅度削弱,魏晋以来的门阀士族退出了历史舞台,部曲、官户之类的贱民阶层也不复存在。宋代的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

宋代法律所确认的社会等级大致有以下几类。

(1)贵族

宋代皇室贵族制度沿袭唐代,但贵族的封爵不得世袭,贵族子孙由皇帝先授予名义上的官职,再视情形授予爵位。因此贵族已向官僚的性质靠近。非皇室贵族的封爵则己完全是一种荣誉性的虚衔,不再有实际的封地或收入。

(2)官僚阶层

宋代的官僚分为九品十八级(九品各分正、从两级)。正式的官衔仅表示品位和傣禄的高低,实际所从事的职务称为“差遣”,此外还给文官加学士、直阁之类的“贴职”称号。朝廷有品级官员的家庭称为“官户”。包括品官的父、祖及其他共同生活者。宋代的官户在经济上、政治上享有许多优厚的待遇。

(3)平民阶层

①主户

主户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中的法定户名,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地主和自耕农。其中又有居住在乡村的乡村主户和居住在城镇的坊郭主户之别,他们承担国家的赋役,故又称“税户”。

②客户

客户也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中的法定户名,是相对于有生产资料的“主户”而言的。其也有居住在乡村的乡村客户和居住在城镇的坊郭客户之别。乡村客户的主体是无生产资料而租种他人田地的佃农。

③吏户

吏户是指宋各级统治机构的低级办事人员之家,其人员组成包括各级衙门的晋吏及乡村基层政权的头口。虽然他们的身份只是平民,地位不能与官户同日而语,但却高出广大乡村民户一头。

(4)贱民阶层

①奴裨

在宋代,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身份低贱的奴裨人数不是很多,与唐朝相比,数量大为减少。官府奴裨主要是因犯罪而充作奴裨的人。他们身上刺有侮辱性的标记,主要存在于北宋。南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