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同济大学857法学综合二(法理学、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犯罪的间接故意
【答案】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政府采购
【答案】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 保证金制度
【答案】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交易者只需缴纳很小比例的保证金而不需要足额交纳货款就可以买卖期货合约,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4.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答案】(1)竞争法的含义和内容
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之分。
①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以“竞争法”或者“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名称直接命名的、成文的竞争法典;
②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与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不仅指系统的成文的竞争法典,而且也包括单行的规制竞争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关涉竞争行为的全部法律规范。比如,目前我国的竞争法体系中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的含义和内容
反垄断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以市场竞争作为配置资源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然而,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各种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地位。这就需要国家建立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反垄断法的传统任务是:
①禁止卡特尔;
②控制企业合并;
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5. 相关市场
【答案】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关市场。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 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 产品的差异性。
6. 银行业监督法
【答案】银行业监督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修订),是我国对银行业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二、简述题
7. 简述会计监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案】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会计法》规定了会计监督的主体、内部和外部监督等问题。
(1)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根据《会计法》,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主体,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会计监督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活动。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础环节。
(2)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小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外部会计监督。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②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③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会计法》还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
监督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相比,更具有强制性。
总之,《会计法》的规定使会计监督成为这些单位和人员人人有责的一项任务,从而组成了一个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严密的会计监督网,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贯彻执行。
8. 简述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方式。
【答案】我国企业设立的方式是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由于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高度集中统一、政企不分的经济管理体制,企业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谈小上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这种管理体制反映在企业设立的方式上,是实行严格的许可(核准)设立方式和特许设立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充分体现了行政权力在企业设立问题上的突出地位。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法人制度的初步建立,企业设立的方式虽然有所改变,但实行的基本上还是一种程序复杂、环节众多的企业设立核准(审批)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在企业设立的方式上也必须进一步充分体现设立人的意志,国家通过对企业设立行为的监管,强化设立人的责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企业设立方式。当前,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方式仍然是以核准设立主义为主,辅之以特许设立和严格准则主义设立方式。其具体表现是:
(1)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设立,首先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 15条的规定,我国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首先要得到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办理企业登记; 登记时还必须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果企业要进行基本建设,企业设立还要经过筹建许可的审批。筹建许可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两项审批。在审批权限上,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划归不同的主管部门,上至国务院和全国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下至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
(2)由国务院批准特许设立
即由国务院作出专门决定,设立某个企业。对某些特大型企业、金融性企业以及全国性总公司,均由国务院作出专门规定,特别批准,采取“特许状”的形式设立某些企业。例如,我国已经设立的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航天工业总公司等均是通过这种方式设立的。
(3)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
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则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登记设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它们的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4)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仟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这项规定为我国公司设立实行严格准则主义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进一步把这项规定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