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国际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IMF 的特别提款权。
【答案】(1)IMF 和特别提款权概念
IMF 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1969年创立的该组织所有金融和财务活动的计值单位,由5个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的货币组成,各种货币的比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按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分配给各参加国,分配后即成为会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会员国,偿付收支逆差,或用于偿还IMF 的贷款。
(2)特别提款权的一般分配
当会员国长期性全球发展资金需要增加时,为了获得满足,参加国可依据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所缴纳份额的比例获得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补充现有的储备不足。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决定相隔周期五年。依据总裁的提案,经执行董事会的同意,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并要求得到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
(3)特别提款权的特征
①特别提款权是参加国(指参加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部的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享有的对其自有储备资产的提款权,它不同于成员国对基金组织一般资源账户下享有的借贷性提款权。
②特别提款权是由基金组织根据国际清偿能力的需要而发行,并由基金成员国集体监督管理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
③特别提款权本质上是由基金组织为弥补国际储备手段不足而创制的补充性国际储备工具,其基本作用在于充当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和货币定值单位,同时也可在成员国之间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④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国际储备资产,又是一种货币定值单位,基金组织依《基金协定》第巧条第2款的授权,可在任何时候改变特别提款权的计价方法与原则。
(4)特别提款权的用途
特别提款权的用途包括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
支逆差即可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它指定一个参加国接受特别提款权,并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还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 参加国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
2. 简述扇形原则的内容及其法律地位。
【答案】(1)扇形原则的内容
扇形理论是一些国家在对两极地区提出领土要求,确定领土范围的理论,分别由加拿大在1907年和英国在1908年针对北极和南极而提出,其含义是该国的领土范围可以达到以东西两端界线为腰,以极点为圆心而构成的扇形空间。
(2)扇形原则的法律地位
这种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论据的,是没有被普遍接受为领土权利的坚实根据的。布朗利指出:“(扇形原则)不过是一种简单的划界方法,而没有成为独立的法律规则。”
对于南极地区,己有《南极条约》冻结了各国的领土要求,而北极地区则缺乏一个条约体系来规定其法律制度,因此才会发生俄罗斯,加拿人等国的北极领土争端。
3. 简述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
【答案】(1)善意原则的概念
善意原则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现在已经为众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该原则的内容是“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2)善意原则的形成原因
这一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签订协议制定的,国际合作也主要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认真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3)善意原则的内容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
②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负的义务;
③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属于有效的国际协定下所负的义务;
④如果依国际协定产生的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应居优先。
4. 《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海域有哪几个? 各具怎样的法律地位?
【答案】根据新的《海洋法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
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群岛水域是为群岛创设的一种新制度。
(1)领海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他的管辖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2)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领海沿海国管辖水域的一部分,但它不属于沿岸国的领土。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法律和规章的权力。
(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它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4)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
(5)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其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通常允许各国船舶通过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度,辅之以无害通过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并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以连接岛最外缘各岛的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在群岛水域区,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一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此即“群岛海道通过权”。
(6)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主权及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它包括船舶航行自由、捕角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以及建造国际公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等。
(7)国际海底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