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程序
【答案】从法学角度来说,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最卞要的是“关系”,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概念包含如下要点:①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②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 ③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 ④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 ⑤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③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2. 文义解释
【答案】文义解释,又称文法、语法、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要理解法律的含义,首先就要从法律规定的文字含义入手。文义解释是最基础的解释,也是最容易看出立法者意思的方法。
3. 法的清理
【答案】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清理的基本仟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这是处理法的阶段。
4. 根本法
【答案】根本法是指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简答题
5. 如何理解全球化的时代特征?
【答案】从20世纪下半叶特别是90年代以来,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以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运动为先导,人类进入了一个全球化的新时代。全球化是世界上各个民族的相互联系与彼此依赖不断增长的历史过程,己经成为当今时代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趋势。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1)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全球化的物质基础和推动力。特别是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为全球化创造了坚实的技术条件。作为双刃剑的科学技术从两个方面支持和推进了全球化:
①就积极的方面而言,交通、通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异地之间人们的沟通和交往变得非常方便和快捷,时空距离史无前例地被压缩到最低限度,这使全球化成为可能;
②就消极的方面而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提高人类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人类破坏自然乃至毁灭世界的能力,产生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核战争问题、恐怖主义问题等,这使全球化成为必要。
(2)全球化趋势在经济领域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
①经济全球化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全球大市场的形成。商品、资本、服务以及信息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动,并以空前的规模迅猛扩张。世界贸易的增长大大超过世界经济的增长,国际投资则以快于世界贸易发展的速度增加,世界金融市场更是急剧膨胀,成为左右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②经济全球化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跨国公司的迅速崛起和迅猛发展。目前,世界上共有跨国公司6.3万家,其分支机构超过82.2万家,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跨国公司被认为是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器,是经济全球化形象的代言人。
(3)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正在推动一个全新的全球社会的形成。这个全球社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社会。国际社会是由众多民族国家构成的总体,而全球社会是由无数在全球各地方、民族国家之中,在社会不同领域内为了不同目标积极活动的个人、集团与组织构成的总体。全球化不仅促成了一大批在民族国家之上或在民族国家之外的集团、组织的出现,而且也把民族国家之内的许多个人、集团和组织部分或全部地从民族国家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使世界变成由多元化的力量共同主宰的“全球市民社会”。在全球社会中,大量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行为主体同国家一样在世界舞台上积极发挥作用,共同主宰和决定世界事务。
6. 简述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主要因素。
【答案】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法的效力层级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
法的制定主体地位的高低影响到法的效力层级的高低。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问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十下位法的规则。在中国,这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是: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2)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经裁决应改变或撤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生效时间
就同一调整领域或同类调整关系而言,后法优于前法。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②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7. 简述违宪责任及其形式。
【答案】(1)违宪责任的概念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现代宪法一般都有“合宪性”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因而任何一种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必须承担违宪责仟。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
(2)违宪责任的形式
违宪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儿种:①弹勃; ②罢免; ③撤消; ④宣告无效; ⑤拒绝使用; ⑦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