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领海基线是指什么,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有什么区别?
【答案】(1)领海基线的定义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2)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的区别
①正常基线即沿岸低潮线,又称自然基线,是国际实践中采用较早的基线方法。正常基线是沿海国海岸在海水处于低潮时,海水与海岸自然形成的一条分界线。在国际实践中,正常基线多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一般适用于陆海分界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且近岸又无岛屿的海域。
②直线基线是以沿海国在海岸的陆地上、岛屿上或礁石上选定的特殊点作为基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而形成一条直线。《公约》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 试述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国际法发展和演进中的作用表现。
【答案】非政府组织是指非经政府间协议建立的,而是由各国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为追求共同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组织,包括国际的、区域的、次区域的和国内的非政府组织。
(1)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它们是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各国政府及政府间组织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②政府间组织一般都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并与其合作。联合国创造了政府间组织同非政府组织协商的制度,并为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一些区域性政府间组织所仿效,如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理事会。
冷战结束后,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组织与各国民众之间的桥梁,在许多重大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的重要会议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都需要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专门的辅助机关一一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处理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分为三类:“一般咨商地位”给予那些与经社理事会及其辅助机关议程上多数问题有关的组织,它们大多为大型的、地理范围较广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专门咨商地位”给予那些仅与经社理事会少数问题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有专门的职能,规模比较小,成立得较晚。而对那些不属于上述两类、职能范围更窄的技术类的组织,若经社理事会认为有时可对其工作作出贡献的,则将其列入“名册”。
(2)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发展和演进中的作用
①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提出新的国际条约、参加谈判以及在不同领域起草条约等方式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条约的准备工作。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等条约的签订和准备工作中有重要的贡献。在国际人道法领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谈判制定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督促执行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②非政府国际组织还通过其在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咨商地位,影响和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
3.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
【答案】国际人权保护中个人申诉制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 公约)执行机制的重要部分,个人指控缔约国违反《公约》的来文审议制度,规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中。
(1)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个人申诉的管辖权
缔约国有权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于个人指控来文事项的管辖,即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和审议个人指控来文的管辖权是任择性的。缔约国参加公约《任择议定书》就意味着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此种管辖权。自1976年《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截至2011年5月,有113个公约缔约国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2)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的程序
①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在用尽国内救济而其受侵害的权利仍未能得到维护的前提下,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请委员会予以审查。来文所涉公约缔约国如非议定书的缔约国,则人权事务委员会不得予以接受。个人所提交的前述性质的来文,如属于不具名、或经委员会认为滥用此项呈文权、或不符合公约的规定的情况,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②委员会如认定来文可以接受,即应将该来文提请被控违反公约任何规定的本议定书缔约国注意。收到委员会通知的国家应在六个月内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澄清,如该国业已采取救济办法,则亦应一并说明。委员会应参照该个人及关系缔约国所提出的一切书面资料,对所收到的来文提出的问题进行审议。委员会对来文的审议以举行秘密会议方式进行,审议后将委员会的意见分别通知缔约国和个人,随后还应将其审议的工作摘要列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③委员会最后作出的审议意见不属于司法判决,对有关缔约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3)对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的评价
总之,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缔约国间指控来文及个人来文的审查监督构筑了《公约》比较完整的执行机制,但实践中该执行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小足,例如,该机制中只有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是对所有缔约国有强制性的监督程序,缔约国间指控来文及个人来文的审查都以国家的任择性同意为前提。缔约国的自愿合作也直接影响到公约的执行机制的效果,而且,即使缔约国违反其所承担的义务,《公约》一也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
4. 简述营救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68年《营救协定》所确立的营救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范围内、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遇难和紧急或非预定地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域内,该国应命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如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公海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降落,必要时力所能及的国家,应协助寻找和营救这些人员。
(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遇难或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被发现,他们的安全应予保证并立即交还给发射国。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各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发现空间实体的国家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将空间实体归还给该发射当局的代表。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支付。
5. 试述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答案】表决制度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是国际组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点:
(1)表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履行其职能,其主要机构需经常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这类决定可以以决议、宣言、建议、规则等不同形式表现。各类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同,有的只具有建议性质,有的则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视各组织各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而定。决定的产生需经过成员国表决。
(2)表决制度的具体规定
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各机构的议事规则都对表决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包括表决权在成员中的分配,即是一国一票还是一国多票; 通过决定时的可决票数,包括全体一致、简单多数、绝对多数、特定多数等。近期,国际组织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成为一种趋势。
6. 简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答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有:
(1)二者的概念不同
专属经济区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