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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立法

【答案】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 法治国家

【答案】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表征“公域”之治,在法治国家范畴内,法治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将公共权力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在中国体现为:①实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依法参政;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宪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国家大事,依法实施对行政权、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 ③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司法机关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3. 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务件。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③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④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⑤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4. 法律责任

【答案】法律责仟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本质为:①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③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二、简答题

5. 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是指什么? 如果一个法律规则设定了当事人之间的赡养义务,另外,某一个判决书中肯定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赡养义务,这种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和判决书中设定的义务不同点在哪里?

【答案】(1)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规则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法律规则在其生效期间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使用。

(2)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与针对个别人或事项的判决设定的义务不同,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可以对其行为对象重复适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与针对个别人或事项的判决设定的义务不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只具有一次性的效力,不能反复要求义务人履行。

②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所有的人,即法律规则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的,而是对具有相同特性的个体普遍适用的,即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因此任何人都必须承担法律规则中设定的义务。相比之下,判决书中的义务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当事人之外的行为人不必承担判决书中的义务。

③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是一种潜在的义务,特定的人只有达到一定的条件时才存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必要。判决中设定的赡养义务是一种具体的现实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因为判决中确认就是对法律规定条件的一种肯定。

6. 民主和法治是什么关系?

【答案】民主和法治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体现在:

(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近现代的法治发展史己表明,法治与民主有内在的联系和共生性,法治生存、发展和真正实现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框架,只能是民主政治。

①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人民只有在争得民主、掌握国家政权后,才有可能将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法律。民主也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并不简单地是指法律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指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尤其是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法治原则的建立和实施必须有坚实的民主制度基础,并随着民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法治强调良法之治,良法正是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法治的精神是深深扎根于民主政治的内核之中的。

②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在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产生了资产阶级法治,体现和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 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确认、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民主是立法及法律适用的有效保障。发扬民主不仅可以使立法真正做到集思广益,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保障立法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还对法的正确、有效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民卞立法,坚持执法为民。离开了民主,法治就可能演变成为依法实施的专制。

(2)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既是民主的存在形式,也是民主的实现条件。 ①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果必须经由法治来加以确认和巩固。法治通过立法把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确定下来,使其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不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政治运作,而是一种制度体系或制度结构。

②社会主义民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民主政治,包括民主的政治决策、民主选举,都必须有法定的、可遵循的程序和规则。人民的意志也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体现和确认,对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也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的。对法定程序的违背和破坏,就是对民卞制度的违背和破坏。总之,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才是有保障的民主。民主的原则必须通过具体的立法,规定人们广泛的民主权利,严格的民主程序和方法才能予以实现。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就只能是抽象的理论原则。

7.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案】道义责任与社会责任都是对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所提出的不同理论,但两者有很大差别:

(1)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2)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 另一力一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3)道义责仟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 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

(4)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道义责任论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 社会责任论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

三、论述题

8. 论人权的价值。

【答案】肯定人的价值的一般方法是肯定人的人权,抹杀人的价值的常用方法是否定、剥夺、压制或践踏人的人权。国家对人权的态度直接表达着国家的性质。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人权的本质属性首先表现为利益,无论利益的表现形态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权总是以利己的、自私的方式存在着。它是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并且是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并不必然产生人对私利无限膨胀的结果,人权所体现的利益有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