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保险学原理(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合同分保
【答案】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由于订立合同在先,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性。在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确定分保条件,包括采用什么样的再保险方式、业务范围、自留额、除外责任、分保佣金、合同最高限额、再保险费、赔款摊负、责任开始与终了等。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又被称为固定分保或义务分保。合同分保也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
合同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①合同分保对当事人双力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都没有选择的权利,完全依照合同办事; ②合同分保没有时限规定,只要双方没有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分保合同长期有效; ③合同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的。
2. 成本率
【答案】按照入账保费和已赚保费,成本率可分为入账保费成本率和已赚保费成本率。
(1)入账保费成本率,是保险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的成本与当年保费收入(入账保费)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其他支出”是指成本项目中除“赔款支出”和“费用支出”以外的支出,如“汇兑
损失”、“未决赔款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等。
(2)已赚保费成本率,是某一年度的成本与该年度的已赚保费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入账保费成本率和已赚保费成本率同都存在不可比的问题。因此引出“实际成本率”的概念,
其计算公式为:
这一计算公式也可以写成:
实际成本率=已赚保费赔付率+已赚保费综合费用率
实际成本率能反映某年度成本占收入的比重,也能体现保险企业的利润所占的比重。
3.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答案】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人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4. 险位超赔分保
【答案】险位超赔分保,即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 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 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
5. 分保手续费
【答案】分保手续费指在分出保险中,为弥补分保业务交往过程中的开支,分出公司向分保接受人收取的费用。其高低取决于分出人的营业费用(包括经纪人佣金和业务开支等)的多少和合同成绩的好坏。分保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按固定百分率计算或者按累进百分率计算。
6. 风险
【答案】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是可以被感知和认识的客观存在:①风险的这种定义强调的是“损失的事件”的存在。②定义中的“事件”并非特指“不幸事件”。因为风险不仅与损失相联系,而且与盈利相联系。③定义中的“可能性”与不确定性在含义上有一定的区别。可能性指客观的存在,不确定性仅仅是风险的特征之一,并不包括风险的全部。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发展性等方面的特征。
7. 死差益(损)
【答案】死差益指实际死亡率低于保费计算所用预定死亡率时产生的差额收益,是寿险利润来源之一。如果是负数,则为死差损。在生存保险中,实际死亡率高于预定死亡率,或在死亡保险中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均可使保险金支出减少,从而使保险人获得利益。要取得死差益,关键在于注意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在核保时要做好健康审查,承保后要确保维持优良保险群体。死差益计算公式如下:
死差益=(预定死亡率一实际死亡率)×危险保险金额
=危险保险费总额-当年实际死亡的危险保险金总额
死差益与使用的生命表、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核保)及保险净风险有密切的关系。所使用的生命表中的死亡率越高,死差率越高,死差益就越多; 在危险选择(核保)中,最初数年特别是第一年度的死差率最高,所以死差益是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数越长而越小,接近满期时最少; 责任准备金的累计是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期越长而越多,故保险净风险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期越长而越少,在接近满期时保险净风险基本为零。
8. 保险公司
【答案】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分配关系、保险的功能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是保险分配关系外部组织的高级形式,它是保险供给主体。在我国,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人。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二、简答题
9.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报经保险陈督管理机构核准,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这一变化有何重大意义?
【答案】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具有以下特点:(1)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 (2)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 (3)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4)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 (5)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根据法律条文的比较来看,相比原《保险法》,09年修订的《保险法》适当放松了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划分的监管,给予了保险公司划分危险单位更多的自主权。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来自不同方面,对每一危险单位所形成的风险加以管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而在保险公司拥有更多自主权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和风险管理需要划分相应的危险单位,对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0.简述不可抗辩条款。
【答案】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在人身保险中,与整个商业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相同的是,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一旦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