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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州民族大学商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2.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3.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答案】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票据原因关系可用来对抗票据关系,以此来主张抗辩。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前者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属于票据法上的规定事项; 票据关系在同一出票行为中只有一种,而原因关系则可以多种; 票据关系不因票据转手而受影响。

4. 居间商与行纪商

【答案】居间商与行纪商均属于商中间人,二者的具体活动内容不同。

(1)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居间商通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获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2)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特点有:

①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

②行纪商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关;

③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

④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作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5.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包括:①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②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③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④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6. 商号登记

【答案】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7. 本票与汇票

【答案】(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3)本票与汇票相比,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本票与汇票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①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 ②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 ③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以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⑤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以前不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一债务人。⑥在我国《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

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⑦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⑧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8.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二、简答题

9. 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子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两点: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

②诚实信用。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交易简便; ②短期时效; ③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

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

②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①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