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甘肃政法学院商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
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其实,从事辅助商行为的主体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实施此行为的。
2. 保险准备金
【答案】保险准备金,即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3. 破产追回权与汇票追索权
【答案】(1)破产追回权,又称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属于救济性权利,无论是破产追回权还是汇票追索权,都是为了救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
②主体都是特定的,两个权利的主体都具有特定性。
③行使的效果相同,都能起到维护权利人财产利益的作用。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两权利发生的领域不同。破产追回权发生在破产领域,而票据追索权发生在票据支付领域。 ②两权利的标的不同。破产追索权所追索的财产是财产人自己的财产,只不过该财产归管理人控制而己; 票据追索权的标的是票据上所载的应当归自己的金额。
③行使条件的限制不同。破产追索权没有特殊的限制,只要对方存在破产的情况,财产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该权利; 票据追索权则要求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才可以行使。
4.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5. 复保险
【答案】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的几个同类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词一立几个保险合同。
(2)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
(3)必须是同一保险期限或在各保险期限之间有交叉重合。
6. 公司
【答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的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特征。
7. 保险人
【答案】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
(3)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负有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8. 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事务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问,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或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
二、简答题
9. 简述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1)托运人的权利
①托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船舶或舱位;
②有权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③有权在目的港取得货物;
④有权依法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
⑤有权对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应负责任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定期间提出并要求赔偿。
(2)托运人的义务
①及时交费; ②提供约定货物; ③妥善包装和如实申报; ④手续及单证; ⑤指定卸货港。
10.试述股权的法律性质。
【答案】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对于股权的性质存在广泛争议,现就股权的法律性质论述如下:
(1)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
①“股权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并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
②“股权债权说”。该说主张股权实质上是债权。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此时,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
③“股权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社员权是指股东因出资创办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它是解决社团法人内部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
④“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该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股权具有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辩证统一的特征,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2)将股权认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有说服力,主要的理论与法律依据如下:
①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可见,我国《公司法》实际上己经承认了公司法人所有权。在业已承认了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就不产生在同一物上存在双重所有权的问题,更不能再将股权的性质解释为所有权。否则,必将形成与“一物一权”定理的悖论。
②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资本属公司本身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
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权益,它不再强调对实物财产的直接占有,而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利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股权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其客体不是任何特定之物,而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
③股东和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个人财产,亦非全体股东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