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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经贸大学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之商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商法典与民法典

【答案】商法典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二者联系主要在于都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共同性。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商法典只存在于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民法典既存在于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也存在于奉行民商合一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②民法典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 商法典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2.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答案】依据基金券变现或买卖方式,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持有或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为了应付投资者中途变现,开放型基金应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部分,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

封闭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固定的。完成发行计划后,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得要求基金回购,但可将持有的股票或受益凭证通过证券市场转让。

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前者的发行规模是变化的,便于业务扩展,适应发达的金融市场,后者则固定不变,多为不发达市场所采用;

②前者的定价是依据基金的净资产值,后者则取决于市场供求;

③前者的投资者可将投资赎回,后者则不可;

④前者的资金运用成本较高,后者相对较低。

3. 保证的独立性

【答案】保证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实质无效而无效,即只要被保证的债务形式合法,票据保证即生效力而不问实质有效与否。例如某一背书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此背书人本人而言,不应承担票据债务; 但为此而进行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票据权利,保证人不得以背书人票据债务不成立而主张票据保证无效,

保证人仍得为自己的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同理,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保证人的签名属伪造,保证人仍然要负票据责任。

4. 破产费用

【答案】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包括三部分: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5. 复保险合同

【答案】(1)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金。

6.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

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其实,从事辅助商行为的主体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实施此行为的。

7.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8. 提单

【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②提单是货物收据; 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建立“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答案】“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又称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

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二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 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

(1)“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而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此却并无规定,致使法院对此类案件无法处理。因此在我国有必要建立“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2)“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己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巧条第7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但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巧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仟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③这一规定贯彻的是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必须达到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本规模,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提供保障。当股东违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时,其生产经营的风险实际上转移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它与西方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共同之处,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10.试析人身保险的特征。

【答案】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定额给付性

由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的身体和生命,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能以保险标的的客观价值为根据,而是依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通过协商加以确定的,是一种典型的定额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等问题。与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不同,大多数人身保险都具有给付性。人身保险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