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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哈尔滨工业大学商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破产共益债务

【答案】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特征有:①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②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③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④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3.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 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1)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所实施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可撤销行为,是在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的有害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包括五种: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 而且是法定的无效行为。而对于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当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5. 证券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答案】公开发行是指发行者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出售证券的行为。我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作了明确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作出了限制: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都是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方式;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发行对象的不同。

6. 执行主义

【答案】执行主义,又称海产主义,是指仅以船舶所有人的海上财产为执行标的的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在这种淑度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但不得提出其他请求。

执行制度采用的是航次制,即在同一航次中不管发生几次海难事故,所有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在本航次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仅以海上财产为限。执行主义源于德国法,故又称为德国主义。

7. 商号登记

【答案】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8. 票据行为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票据行为的特点包括: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

二、简答题

9. 试比较传统商法与我国商法之商行为特征的异同。

【答案】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的涵义与传统商行为涵义大体相同,但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传统商法的商行为特征与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特征,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

(1)相同点

①两者都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本质上为市场行为,其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此即其营利性。无论是传统商法还是我国商法的商行为,都包含这一特征。

②都包括经营性行为。这种经营性也被称为营业性。经营性表明行为主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

连续不间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经营性也是传统商法商行为与我国商法商行为的共同特征。

③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两者都承认,商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可推定为商行为。商行为即商主体所实施的营业行为,表现出互为因果的关系。

(2)区别点

①对营利目的的内涵理解不同

在传统商法之立法与理论上,大多将商行为的营利目的理解为行为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等非商主体所从事经济活动均被排除于商行为范畴之外。由于这些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也被认为不具有营利日的。

我国将其理解为某一具体行为的具体目的,而不是将营利目的理解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也就是说,不管法律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均可实施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行为,只不过非商主体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从而使营利成为实现其公益目的的手段而非终极目的,而商主体则既以其为直接目的又以其为终极目的。

②商行为的表现是否仅限于营业行为

传统的商行为是经营性(营业性)行为。商主体实施的商行为都具有明显的营业性特征。由于设立商主体就是要通过持续的生产经营行为获取盈利并将其最终分配于投资者,因而商主体所实施的一切商行为都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与计划性,也就是说具备营业性要素。

与传统商行为的特征不同,我国的商行为主要表现为营业行为但又不限于营业行为。非商主体实施的商行为也一般具有营业性特征。

③是否仅限于商主体实施的行为

传统的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与传统商行为的特征不同,我国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不能将商主体与商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严格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10.试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答案】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包括:

(1)如实告知义务

①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属干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并非基干保险合同而产生,而是保险法规定的合同前义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②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a. 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 b. 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该动机的事实; c. 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d. 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