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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保险学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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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保险学考研题库(五) .. 30

一、名词解释

1. 免费搭车

【答案】某些集体消费的产品或服务被称为“公共产品”,例如警察、消防队、国防、法院系统等。如果有人以极低的或零成本获得了这些产品,我们称之为“免费搭车”。

保险市场也存在“兔费搭车”问题。当某个保险贸易协会进行院外活动要求更有利的立法时,包括非成员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都会因此受益。如果某些人知道或相信有人会补偿他们遭受的任何损失,保险市场的“免费搭车”问题就有可能出现。如果某些个人或企业相信政府会在灾难发生时提供资助,他们购买此类商业保险的愿望将会有所减弱。同样,如果某人知道他将获得免费的急救医疗,就不会再购买相应的商业健康保险。保险监管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无数的个人和企业从中获益,但他们无须为此付费,或花费很少。所以在大多数国家的国民心日中理想的市场监管,似乎不太可能由私有市场本身产生。

2. 理赔

【答案】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理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①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得到实现; ②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③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

保险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保险经营方针,提高理赔质量,保险理赔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②实事求是的原则; ③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3.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

【答案】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这家公司的性质既可是国营的,也可是私营的。在完全垄断的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上没有竞争,没有可替代产品,没有可供选择的保险人。因而,这家保险公司可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

完全垄断模式还有两种变通形式。一种是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类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不交叉,从而保持完全垄断模式的基本性质。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指在一国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没有交叉。

4. 预约分保

【答案】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保及分出成分; 而再保险人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只要原保险人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无选择的余地。预约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①预约分保赋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称的; ②比起临时分保,预约分保手续简单; ③预约分保往往作为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

5. 交清退休后终身保险

【答案】交清退休后终身保险是一种以企业年金方式设立的团体终身保险,团体的员工自行负担保险费,逐年约定交清,每年保障的差额由团体的雇主以购买定期保险的方式来弥补。如此,随着交清保险保额的不断累积,团体定期保险的保额愈来愈小,雇主负担也越来越轻,当员工退休时,保险单具有现金保值; 而且,因为雇主支付的保险费是用以购买定期保险,因而不会产生员工的课税问题。因此,在交清退休后终身保险中,团体保险合同逐渐变成了交清保险合同,团体保险的性质己非常之少。

6.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答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团体保险最早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当被保险人(团体员工)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常常与团体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一起附加于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之中,当被保险人在残疾医疗期间丧失收入所得,其应交付的部分保险费可以由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障的给付来提供。

二、简答题

7. 简述损害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案】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十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其基本内容包括: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上述保险利益原则,则一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遭受损失的必须是保险标的; 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保险的风险造成的。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被保险人才能要求保险赔偿,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不能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就无法核定损失,从而也无法支付保险赔款。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就要求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受益。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

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的确定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例外)。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损失赔偿方式

损失赔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

①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a.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b.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这部分己投保,保险人对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这部分由于未投保,因而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于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②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1)在不定值保险情况下,保险赔偿金额按保险保障程度计算,其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2)在定值保险情况下,保险赔偿按财产受损的损失程度来计算,其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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