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答案】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表现为:同业竟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彼此之间激烈展开。
2. 保险合同的解除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3. 心理风险因素
【答案】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均属心理风险因素。
4. 意外伤害保险
【答案】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在此概念中,对意外伤害有三重规定:第一,必须有可观的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且事故的原因是意外的、外来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即为被保险人非本意的、人身以外的、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被保险人身体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事故的发生。第二,被保险人必须有可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第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以致死亡或残疾的近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结果。
5.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答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我国《保险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
6. 保险单
【答案】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二、简答题
7. 请比较险种不同生命周期的营销策略。
【答案】险种生命周期是指一种新的保险商品从进入保险市场开始,经历成长、成熟到衰退的全过程。险种的生命周期包括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共四个阶段,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不同阶段需要配合不同的营销策略。
(1)投入期的营销策略
险种投入期是指险种投放保险市场的初期阶段,其特点是:①由于对承保风险缺乏了解,所积累的风险资料极为有限,保险费率不尽合理; ②由于承保的保险标的数量极为有限,风险分散程度较低; ③由于保险费收入低,而投入的成本较高,保险企业利润很少,甚至会出现亏损。
因此,保险企业通常采用的营销手段有:①快速掠取策略,即以高价格和高水平的营销费用推出新险种; ②缓慢掠取策略,即以高价格和低水平的营销费用将新险种投入保险市场; ③迅速渗透策略,即用低价格和高水平的营销费用推出新险种; ④缓慢渗透策略,即用低价格和低水平的营销费用推出新险种。
(2)成长期的营销策略
险种成长期是指险种销售量迅速增长的阶段,其特点是保险企业已掌握风险的出险规律,险种条款更为完善,保险费率更加合理,保险需求日益扩大,风险能够大量转移,承保成本不断下降等。
因此,保险企业应采取的营销策略包括不断完善保险商品的内涵,广泛开拓营销渠道,适时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售后服务的质量,以尽可能地保持该险种在保险市场上长久的增长率。
(3)成熟期的营销策略
险种成熟期是指险种销售量的最高阶段,其特点是险种的利润达到最高峰,销售额的增长速度开始下降,市场呈饱和状态,潜在的消费者减少,更完善的替代险种开始出现。
因此,保险企业应采取的营销策略有:①开发新的保险市场,如原来主要以城市人口为对象的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到农村,开办农村养老保险。②改进险种,如在承保一些特殊保险标的时,适当增加保险责任。③争夺客户。对于向其他保险企业投保同一保险标的的投保人,可采取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或提供优质服务来吸引他们。
(4)衰退期的营销策略
险种衰退期是指险种已不适应保险市场需求,销售量大幅度萎缩的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保险供给能力大而销售量迅速下降,保险企业的利润也随之下滑,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发生了转移等。
因此,保险企业要采取稳妥的营销策略,要有计划地、逐步地限制推销该险种。此外,还应有预见性地、有计划地开发新险种,将那此寻求替代险种的消费者再一次吸引过来,使险种衰退期尽量缩短。
8.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答案】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1)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2)射幸性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射幸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因此,也可以通俗地说,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的特点。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 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 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3)补偿性
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这样做既是为了保险人,也是为了整个社会。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被保险人如果能够通过保险而获利,有些被保险人就会故意犯罪,这就会引发道德风险。
(4)条件性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保险合同就具有这样的特点。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小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5)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合同就具有这样的特点。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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