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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夏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2. 圆土

【答案】圈土是指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时期监狱的总称。夏代称监狱为“圈土”。“圈者,圆也”,即用土构筑圆形监狱以关押人犯。尽管监狱机构还相当粗疏简陋,但毕竟为商周的健全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圆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图圈”。

3. 五听、五听制度

【答案】“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决断狱讼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作出合理判决。此后,中国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

4.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浩》之制,决定编纂《明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浩》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浩》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

5.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

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6. 监候

【答案】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力一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8. 以德配天

【答案】“以德配天”是周朝时期的统治者提出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天命”可以转移; ②天命的转移以“德”为条件; ③“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

二、简答题

9. 简述秦代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规范。

【答案】秦代虽然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典,却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内容相当全面,几乎涉及当时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并且,这些法规大多数类型完整,结构严密,确定性程度高,从而为各个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充分体现出秦代“事皆决于法”的特征。

(1)机构设置

①中央机构:秦代朝廷的机构设置是三公九卿。

“三公”指压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职官:

a. 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是皇帝之下的最高执政官;

b. 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执掌军政;

c. 御史大夫是皿相之副,掌管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诏令,兼理监察。

三公之下是“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职官和机构。

a. 奉常,掌宗庙礼仪;

b. 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

c. 尉卫,掌宫廷警卫;

d. 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

e. 廷尉,掌司法;

f. 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

g. 宗正,掌皇族事务;

h. 治粟内使,掌和税钱谷和财政收支;

i. 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

②地方机构和基层组织:秦代地方实行郡、县制。郡以郡守为最高行政长官,执掌一郡全部政务,由朝廷任命、节制; 郡守之下设郡尉,主管一郡军政事务。县以县令为行政长官,主管一县政务并兼理司法由朝廷任免; 其下设y 和县尉,协助县令工作。县之下有乡、里、亭等基层行政组织。乡以“有秩”为主管官吏,其下设乡老、音夫、游缴等职; 里以“里正”或“里典”为主管官史,里以下按什伍组织编制民户。此外,十里为一亭,设亭长,负责亭内侦察、拘捕人犯等警察事务。

(2)官吏任用秦简《为吏之道》云:“审民能,以任吏,非以官禄”,即对民人要严格考察其德、才,方可任用为官吏,为的是不能让其白白享受官禄,而要使他能够助理政事. 秦统治者对官吏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以“五善”为标准。秦简《置吏律》、《除吏律》还对任用官吏的时间、原则,特别是违法任用官吏的责任作了规定。

(3)官吏职责

秦律要求各级官吏严格执行职务。实际上,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秦简中的《田律》、《厩苑律》、《仓律》等等各篇,对各类专职官吏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语书》石:“凡良吏明法律令,……恶吏不明法律令”。是否通晓法律成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之一。

(4)官吏奖惩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效力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别情形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