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约会制度
【答案】元代实行民族分治政策,在司法上,因为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民族、信仰、职业、身份等因素,会导致不同的司法主管机关发生管辖权的冲突。因此,未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规定了约会制度。约会制度是指当不同身份、民族、职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应当由政府负责户口管理的专门机关邀请具有管辖权的各机关进行会同审理,也可以由先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发出邀请。如果“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即仍以一个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即可。
2. 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奴隶制国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己经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统治集团将传袭已久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充,变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习惯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落后所决定的。
3.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4. 市舶条法
【答案】宋代鼓励贸易,开东南沿海的关口对外进行贸易; 为了鼓励并且保护海上贸易,制定“市舶条法”,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商人从事海上贸易采取官府授权制度,由商人向“市舶司”提出申请,由“市舶司”发给凭证方有资格进行海上贸易活动。这一制度方便国家对海上贸易活动以及相关货物流通进行统一管理。②设置“市舶司”专门主管各海关的贸易事务,主要设于浙江、广州、泉州等地。③从事海外贸易的出关货物要进行报关,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榷制度和禁止买卖货物的规定。④对于外商运进的贸易货物,要由市舶司在其上岸交易前先进行检查,包括对禁榷货物进行先行征购和对货物按法定比例进行税款的先行“抽分”,一般是非禁榷货物价值的十分之一为税率。⑤立法上保护对外贸易行勾和相关商人的权利,以刑事手段打击借此进行营私活动的官员。
5.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6. “王权神授”
【答案】“王权神授”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问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7.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8. 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首先正式规定于《北齐律》中,是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而设。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变革。
【答案】随着法律制度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刑罚制度的变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刑罚体系的变革,初步形成封建五刑体系。
刑罚体系的变革主要包括肉刑制度的逐渐废除、劳役刑地位的提高和流刑制度的确定。
①自汉代文景帝改革肉刑,对于肉刑的存废就引起过数次论战,最终肉刑的废除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刑罚向人道化的方向发展; 继剿刑和斩左右趾这两种肉刑之后,继北朝西魏和南朝陈废除宫刑,肉刑不再作为正式的刑罚,退出正式的刑罚体系。
②劳役刑地位的不断上升。以晃刑、答刑和一定期限的徒刑作为完刑或“耐”的刑罚产生,作为死刑之首的刑罚开始在曹魏《新律》中出现,并为晋代《泰始律》继承完善; 劳役刑地位的提
高,大大地促进了刑罚体系由中心主义向劳役刑中心主义的转化。
③流刑作为正刑的地位确立。一方面,流刑由来已久; 在夏商时代,即有“流肴五刑”,流刑长期作为替死之刑存在,表现为戍边等强制到边疆定居、服役的刑罚,但没有作为正式刑罚体系的内容。另一方而,肉刑存废的数次争议当中,主张恢复肉刑的一派中一个重要观点即是由死刑到凳刑或完刑,刑等相差过大,体系并不合理; 而流刑作为正刑的确立,则恰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北魏和北齐正式规定“降死从流”,流刑开始在正刑体系中出现; 北周《大律》又将流刑系统分为五等,使流刑作为正刑刑种具有了规范上的科学性。
④《北齐律》总结前代立法成就,最终确立杖、鞭、徒、流、死五刑体系,初步形成了封建制五刑体系,基本完成了刑罚体系的封建化过程。
(2)刑罚适用制度的儒家化程度加深,儒家精神对刑罚制度的改造基本完成。
这一方面的变革主要表现在身份伦理关系作为刑罚适用原则的地位确立下来,包括“八议”、“官当”等同罪异罚制度的确立,缘坐制度的变化,依服制定罪的原则确立以及“重罪十条”制度的产生。
①为了符合儒家礼教原则和家族伦理精神,将妇女缘坐的范围确定为根据是否出嫁、止坐一家; 并且按照眼制的规定,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的制度,充分贯彻儒家“孝道”所倡导的礼教精神。
②受到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缘坐范围在法律规定上呈现缩小的趋势,对妇女和十四岁以下男丁的缘坐不再适用死刑。
③为了贯彻儒家等级伦理秩序的要求,确立了“八议”、“官当”等保护贵族官僚司法等级特权的制度,根据身份的不同,同罪异罚。
④为了强化封建统治秩序和儒家伦理道德,《北齐律》将严重威胁封建皇权统治和儒家伦理精神的犯罪进行系统归纳,规定了“重罪十条”制度,凡属这十种行为的,要加重惩罚。
总体来讲,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完成了法律制度儒家化和封建化的过程,初步形成了封建刑罚制度。
10.简述夏代的法律形式。
【答案】夏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1)习惯法
夏代建立之初,习惯法是当时法律的主要形式,即把原始社会的祭祀鬼神的“礼”,改造成为奴隶卞阶级实施法律统治的工具。夏代习惯的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的落后所决定的。
(2)制定法
夏代统治期间,在沿袭习惯法的同时,也出现了制定法。《左传》所载:阶级适应形势需要,加速制定法出台的反映。
(3)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