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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701法学综合(一)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遗产债务

【答案】遗产债务又称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_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一般应于遗产分割前进行,即继承人应于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才分割遗产。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2. 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二、案例分析题

3. 公民甲离家出走,一直无音讯逾四年。经申请,法院对甲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甲子乙与甲妻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甲的财产分割,转归各自所有。乙又将分得的‘条项链赠送给了女友; 丙也改嫁他人,但不久两人又离婚。在宣告死亡期间,甲在外地将放在原家中的一台冰箱(系婚前财产,现己为继承人所得)卖与丁。不久,甲回到原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请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 为什么?

(2)两继承人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为干! 么?

(4)乙之女友对甲是否有义务返还项链? 为什么?

(5)甲与丙之问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是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为什么?

【答案】(1)甲妻丙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5条确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乙丙应当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甲。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有效。

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4)乙之女友对甲没有义务返还项链。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乙之女友并不是因继承法取得的项链,对甲而言,他只能请求乙给予适当补偿。

(5)甲与丙之间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不能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

一、名词解释

1. 用益物权

【答案】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2. 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答案】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的内容包括: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卜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案例分析题

3. 甲买了商品房一套,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因失误将其记为乙所有。乙知后,隐瞒真相,声称自己就是房屋所有人,欲将房卖与丙。丙经过登记机关核实后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额价款30万元,双方约定自订立合同后3个月内办完所有权过户手续。期间乙又向银行丁贷款20万元,双方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发现登记错误主张恢复自己的所有权。

问题:分析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及甲、乙、丙、丁、登记机关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1)根据《物权法》第巧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史、转让或消火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乙和丙之间的合同行为有效。但是不动产所有权尚未登记,所以丙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