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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701法学综合(一)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人清算

【答案】企业法人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指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组织。依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企业法人清算组织的产生,有以下类型:①由法律规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②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③由主管机关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④由法院指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二、案例分析题

3. 2007年9月1日开学后,李娟因去农村参加调研四个月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A 寄存于同乡校友王芳处。王芳对同寝室同学称电脑A 为自己所购,并每天自用。11月6日,王芳得知同寝室低年级同学张梅想购买电脑,于是提出自己即将毕业并己完成论文写作,可将自己的电脑A 便宜卖给张梅。经协商,张梅于11月8日以5000元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o12月8日。李娟返校后得知自己的电脑A 已被王芳卖给了张梅。

问:

(1)我国现行立法是通过什么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请阐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

(2)基于该制度,李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李娟请求张梅返还其电脑A ,张梅是否有权拒绝? 请说明理由。

【答案】(1)我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①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任何善意受让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都是基于对让与人及其所有权的无瑕疵(或权利保真)事实的一种信赖,而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对这种交易信赖和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但如果法律对此信赖置之不理,则交易势必难以进行,因为由相对人去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制度。

同时,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典型体现。

②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规定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是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①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张梅作为善意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 ,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完成交付,此时,张梅是电脑A 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有权拒绝李娟的返还请求。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李娟与王芳之间于2007年9月1日订立了一个保管合同,且为无偿保管合同。王芳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王芳违反了返还义务,将保管物无权处分给了张梅,张梅基于善意取得已经成为合法所有权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娟无权请求张梅赔偿其损失,只能请求王芳赔偿损失。

返还原物己经陷于法律上不能,故而李娟可以主张王芳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也可以解除保管合同,依照不当得利,请求土芳返还5000兀。

一、名词解释

1.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2. 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譬如厨房、院墙等。宅基地使用权人小得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者转让; ③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 ④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二、案例分析题

3. 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闲置的1号旧厂房出租给乙作为经营门面,租期六年。但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负担。乙租得房屋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2007年8月1日,当地发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维修而漏水,造成乙财产损失30万元。同年11月1日,乙经甲同意,在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后,将1号旧厂房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负担未达成一致。2008年6月1日,甲因生产需要,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同年12月1日还款。甲以扩建后的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作为保证人,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丙还清本息为止。还款期到后,甲未能还款。法院查明,(1)甲股东会决议规定,厂房出租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2)经甲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租赁房屋,戊以100万元拍得房屋; (3)在拍卖前五日,甲通知了乙,但乙并未参加竞拍。

问:

(1)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