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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5国际法(国际公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地役

【答案】国际地役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2. 公海

【答案】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包括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除应遵守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外,还必须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子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联系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②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得损抑,且仅有同等性质的原则力一可对其更改的原则。

③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④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导致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行为无效,甚至使有关行为构成国际犯罪。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区别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普遍意义,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 ②在内容上,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可能会有重叠,但大多数规则并非国际法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较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比后者更多。

4. 否决权

【答案】否决权又称“五大国一致原则”,是指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中,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小参加投票或者弃权,小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5. 《京都议定书》

【答案】《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 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附件B 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6. 世界人权宣言

【答案】为了进一步闻明《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宣言的目的是使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规定了所有人都应毫无区别地享受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为此后的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7. 外交团

【答案】外交团(diplomaticcorps ),是指由各国派驻某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广义上的外交团包括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外交团并非一个依法组成的团体,所以,不具有法定的地位和职能,各国使节之间也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二、论述题

8.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

【答案】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民族自决原则倡言全世界各大小民族,皆可自行决定自己归属的政府体制、政党组织、政治环境、国际参与和未来命运等。而这些决定不得为他国或其他政权决定。此主义来自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十四点和平原则。在现

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用以反对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进行民主解放,并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1)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

民族自决权理论最初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思潮的一种反映,源于17世纪至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天赋人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反映民族自决权的“民族主义”思想更是早已存在。民族主义产生于15, 16世纪的欧洲,它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18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明确指出: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荣誉。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明确提出了民主主义、民族主义、民族自决权的口号,反对封建专制王权和罗马教皇的神权。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西欧基本上实现了现代民族统一,完成了单一民族国家的建设。西欧近代的民族进程和国家进程的这种同步发展,形成了西方民族理论的核心一一一“一国一族”论。以此为根据,在“每个民族都有建立起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应运而生。

(2)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①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a. 从国家主权的自身属性和国际法的特点看,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离开了国家参与和实践,国际关系就不能形成。而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与国家密不可分,丧失主权,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了

b.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1648年欧洲国家签定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作为现代国际法基石的“国家间体制”,也就是把国际社会确立为自由独立、自治的主权国家组成的“平权社会’夕。此后,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家间体制始终是国际关系结构的基础。而直到20世纪60年代,国家间体制才真正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结构。

②民族自决权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

a. 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来看,民族自决权是殖民地及附属国人民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主要是争取获得某种形式的独立或自治的权利,它对没有建成国家或没有加入某一国家的民族是无条件的,但是一旦某个民族己单独或与其他民族共同建立了国家,那么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这时的民族自决权就己让渡于国家主权; 这时的民族就不是以本民族的身份而是以公民的身份在国家中享有其法定的自主地位; 在国际上也不是以本民族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的名义获得主体地位。因此,这时的民族自决权就必须服从自己已承认的国家主权,民族地方自治就应当服从国家最高立法,民族利益就应当服从国家利益。这一观点在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文件中也得到了反映。《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文件把“民族自决权”定义为殖民化的同时强调:“不得借口民族自决权而从事分裂多民族的主权国家的活动。”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对民族自决权作如下规定:“每一个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在统一的主权国家形成后,就应该坚持主权高于一切的原则,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应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