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7经济法学专业综合(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存款保险
【答案】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2.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
【答案】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③这种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是台依法经营进行监督,绝不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3.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简言之,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对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应作如下理解:
(1)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
(2)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政机关;
(3)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二、简答题
4. 试述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事项和职权。
【答案】(1)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事项包括:
①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预算资金(含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②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③对本单位及下属单
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2)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包括:
①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②参加有关会议;
③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⑤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⑥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⑦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⑧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⑨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⑩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权范围内行使处理、处罚权;
@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5. 简述我国收支预算的基本形式。
【答案】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1)预算收入的形式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
①税收收入。它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占预算收入总额的90%左右。
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这是国家依据其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收益。
③专项收入。即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④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2)预算支出的形式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的形式包括:
①经济建设支出。它是预算支出的主要部分。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费支出等。
④国防支出。包括国防费、国防科研事业费、民兵建设费等。
⑤各项补贴支出。包括粮油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等。
③其他支出。包括对外援助支出、财政贴息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
6.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答案】(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
a.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构成市场监管法的核心。
b. 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②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竟争法的主要区别
其分野在于所规范行为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恢复“竞争过度”行为到有效竞争状态; 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行为注入竞争活力。
a.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b. 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c. 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d. 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e. 从立法必要性及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看,反垄断法从其调整对象和担负的责任角度应该自成体系,单独立法。它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专门程序来适用它,它需要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的独特的执法体系和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可以单独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责任法等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f. 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③从各国立法看,两项法律的联系日益密切
a. 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交织着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存在反垄断的条款; 有的国家将制止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统一立法,有的则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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