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5国际法(国际公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答案】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即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适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司法组织区别于国际政治组织的主要方面,适用国际法是国际法院的司法职能所决定的。
2.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
【答案】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即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船舶和飞机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群岛国应保障所有船舶和飞机无障碍通过。为了使船舶能够安全通过群岛海道,群岛国可规定分道通航制。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当遵行群岛国制定有关航行、防止污染、捕角和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未经群岛国事先同意,也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
3. 造法性条约
【答案】条约的种类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区别于契约性条约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性的、开放性的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 Evidenc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答案】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即形成习惯法需要具备的两大因素。具体包括:国家实践的一般性因素或所谓“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的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以及“法律确信”(opiniojuris )或所谓“心理因素”,即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ageneralrecognition )。
5. 报复
【答案】报复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
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6. 引渡
【答案】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特别形式,是一国应别国的请求的司法协助活动。引渡的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 根据是国际条约; 条件是符合双重归罪。
7. 国际法主体
【答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有:①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②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③国际法的主体必须是“实体”。
二、论述题
8. 结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制度论述国际法的性质。
【答案】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是国际争端司法解决机构,其依法对国际争端享有管辖权体现出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具体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分别解决的是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以及就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有权请求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而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例如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例如通过专门的外交会议制定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争端当事国必须事先达成协议或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才可使国际法院取得对事管辖权。
(3)国际法是法律,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观点,规约某一当事国一旦作出该款要求的声明,则其与承担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发生以上法律性质的争端时,必须接受法院的管辖。如果一方起诉,另一方有义务应诉,否则,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国际法院的栽决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然,国际法的实施并不单纯依靠外在的强制。一般和总体而言,国家按照国际法行事,对自身也是有利的。
9.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答案】国际人权法中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是关于人权与主权,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来说,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内政通常被界定为“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内政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干涉一国的内政即属于损害该国国家主权的行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或国内管辖权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问题。
(2)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是对立统一的。
①在维护和争取国家的独立权、平等权、民族自决权与发展权方面,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向往往一致;
②在涉及保护个人的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方面,可能会存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对内的最高统治权(或国家对其人权事务的国内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的问题,即人权的国际保护能否突破“内政”的防线,介入主权国家国内的人权保护事务。这一问题始终存在争论,西方国际法学家对此也有不同理解,他们多数倾向于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可以限制或改变国内管辖权或不十涉内政原则; 另一些国际法学家认为,人权具有特殊性与相对性,个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不但受其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制约,也受国内道德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因此,人权保护目前主要是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主要是由国内法加以调整的问题。
(3)尽管存在上述一些争论,但不可否认,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国际社会在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促进人权的充分实现的同时,也要尊重国家独立、主权平等原则。
①必须承认人权的国际保护有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凡对国际社会安全、和平与发展造成威胁和损害的,应属于国际人权保护的范畴。
②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互相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因而并不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应把握人权的国际保护的范围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的范围,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4)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进行人权保护时,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会有所不同,要求所有国家套用同一种固定的模式并不一定现实。应反对任何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只有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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