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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大陆法系合同解除的效力

关键词:合同解除效力;溯及力;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

本文从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学说和立法例的角度,研究大陆法系合同解除的效力。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合同解除的效力为我国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和立法提供新角度的借鉴。目前,大陆法系中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单方当事人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产生的效力。笔者赞同“清算说”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立法例。经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使合同恢复至未对当事人利益进行调整的法律状态,产生双方当事人逆向履行的合同关系。大陆法系合同解除效力包括两大内容:第一,溯及地消灭合同已为履行的效力;第二,可以同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效力。一方面,合同解除产生使合同已为履行溯及消灭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使合同逆向发展,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返还已为给付、价值补偿和收益与费用交付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解除产生可以同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效力。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分为两大类:第一,因合同解除前的违约行为产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范围上包括了履行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第二,因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行为产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后产生逆向发展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此合同关系的违约行为产生另一类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