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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21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商事合伙与无限公司

【答案】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商事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言之,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其与商事合伙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商事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2. 有价证券

【答案】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可流通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其中,汇票、支票、本票又称为票据,票据、债券、存款单都是表彰金钱债权的证券,因此又称为“金钱证券”; 而仓单和提单则是表彰一定物品的交付请求权的证券,在学说上又称为“物品证券”。

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证券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其发生或行使等都必须依据证券。有价证券所设定的权利的移转,也必须是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3. 独立董事

【答案】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的由专家等独立人士担任的非执行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无利害关系同时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起到对公司运作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帮助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 以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

4.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二、简答题

5. 简答支票的种类。

【答案】支票包括以下种类:

(1)以支票上记载权利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而且该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说明我国《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

(2)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3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3)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有对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已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如《票据法》第86条第4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6. 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履行的出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差额补足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①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a. 资本允实责任。发起人须保证公司在登记时,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如果公司登记时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所规定的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

b. 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a.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只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b. 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 试论述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

【答案】船舶碰撞是一种常见的海上侵权行为,又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海上航行的特殊性和船舶本身的特殊性使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陆上特殊侵权行为有很大区别。船舶碰撞责任一般分为单方过失碰撞责任、互有过失碰撞责任和无过失碰撞责任。

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擅损害是由一船的过失造成的。依法由该过失船舶单独承担一切碰撞损害责任。

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是指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因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的承担,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各船按其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如果不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过失程度相当,各船平均分担责任。

无过失碰撞中,各船对碰撞损失互不负赔偿责任,由备受害方自行承担。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凡因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船舶碰撞损失均由受害各方自行承担。

三、论述题

8. 论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答案】(1)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它属于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绝对禁止。

(2)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

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_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如窃取、骗取内幕信息的人,他们也属于禁止的主体对象。

(3)内幕交易行为的客体

内幕交易行为的客体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