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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09宪法与行政法(含宪法学、行政法学)之行政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肯定性行政行为与否定性行政行为

【答案】这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体现对相对人请求的态度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申请某项权利时,行政主体作出同意决定的,称作肯定性行政行为; 反之,称作否定性行政行为。无论肯定性还是否定性行为,都还可细分为全部肯定性或全部否定性、部分肯定性或部分否定性行为。

这种分类仅适用于依申请行为领域,依职权行为中不存在这一划分。区分这两种行为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厘清不作为行政行为与否定性行政行为的关系。其实,不作为行政行为与否定性行政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①不作为与作为行为是根据行为的方式确定的,肯定性与否定性行为则是根据行为的内容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确定的。

②不作为与作为行为既发生在依申请行为之中,也发生在依职权行为之中,而肯定性或否定性行为只发生在依申请行为之中。

③肯定性或否定性行为只发生在作为行为中,不发生在不作为行为之中。

2.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3. 行政相对人

【答案】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③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4. 依职权行政行为

【答案】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所具有

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定性;

②强制性;

③主观能动性;

④及时、迅捷性;

⑤侵权救济性。

5.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原则、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①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②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制度;

③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④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

6. 受理事先审查

【答案】受理事先审查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该案前所作的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它主要审查两个内容:

①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

②本院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弄清该案是否真是行政案件; 对该案件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不同点。

【答案】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二者也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侵权行为主体不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司法赔偿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行使司法职能的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工作的人员。

(2)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司法赔偿是发生在司法活动中,由司法侵权行为所引起。

(3)两者的追偿条件不同。行政赔偿中追偿的条件是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有故意、重大过失,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在司法赔偿中,追偿的条件是司法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或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身体,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采用的主要是客观标准。

(4)两者的程序不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完全适用不同的程序。行政赔偿最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赔偿则是通过非讼途径进行的。

8. 简述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制度。

(2)国家赔偿的特征

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种严格的界定是由国家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决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执行公务,无论合法与否,其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国家,那么,由于违法侵权造成的损害当然应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列入各级政府财政。

②国家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我国国家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仟,而且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只有与行使职权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发生在行使职权过程之外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则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③国家赔偿以造成损害为条件。国家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是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人均可以提出国家赔偿。损害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而不能是抽象的、可能的损害。换句话说,损害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和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所谓现实可得利益,是指已经具备利益取得条件,若无加害行为之发生则必可实现的未来利益,如果损害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不能认为已有损害结果。

9. 试述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1)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

①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虽然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它涉及“人”的利益重新分配,就有必要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