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大学法学院702法学基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 ②合意性; ③法定性。
2. 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的规则之一,即“听取另一方证词”。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的规定属于行政听证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有:行政立法和行政处理。行政听证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3. 共同诉讼
【答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力一或双力一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一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有: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二人以上;
②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4. 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行政复议决定分为: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③决定期限履行;
④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上。
5. 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
【答案】①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的含义: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是属于行政诉讼领域的制度。
②两者的区别在于:
a. 主体不同。行政委托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指定管辖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申请的法院的或管辖权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
b. 原因不同。行政委托是为方便行政事务管理之需要; 指定管辖是为了解决法院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c. 被行政委托的主体是其他行政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被指定管辖案件的法院是更合适管辖案件的法院。
d. 行为的后果不同。行政委托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管辖和审理。
e. 行政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委托决定,规定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且要监督其行使;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负责,上级无权干涉,只有审判监督权。
6.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7. 执行罚与罚款
【答案】①执行罚与罚款的含义: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卞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②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的相似之处:
都是依职权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③执行罚与罚款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原则的区别:
a. 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 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
b. 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二、简答题
8. 简析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答案】(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①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特征有:a. 必须是有权行政机关制定的; b. 行为针对的必须是非特定主体,而不是特定人; c. 该行为的载体是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的法。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人就特定事项所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次性法律行为。
其特征有:a.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能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b.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它的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实施的,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c.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实施的行为,不能反复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2)划分标准
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是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的。这是行政行为最重要的分类之一。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表现在:
①相对人的明确程度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范围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范围明确,是特定的人或事。
②法律效力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将要发生的事项,面向将来,可反复适用,没有次数限制; 而具体行政行为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向前发生效力,不能反复适用。
③对行政主体的层级要求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多为较高层次的主体,特别是行政立法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有权主体;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任何有资格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较低层次的主体居多。
④表现形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决议、通知等非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处理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证等。
⑤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适用会议型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处理型程序。
(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意义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制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法在确定受案范围时采用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我国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