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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6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清朝法制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答案】清朝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的完备性。

(1)清朝法制的基本特点

①在立法上,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统一的法制秩序。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健全,均达到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

②在法律内容上,全面维护和加强专制主义统治。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政治到军事,从经济到文化,从生产到生活,从家庭到个人,从宗族到民族,从学校到寺庙,无一不包罗其中。

③在司法制度上,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审级清晰、管辖分明,并深入到边睡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就诉讼而言,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程序; 就审判而言,死刑的复核、复审,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2)清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1840年以后,中国处在社会大转折时期。封建法制在封建经济基础己经动摇情况下逐渐解体,外国法通过不同的渠道开始涌入中国。它所引起的变化集中表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变法修律上。因此可以说,清朝的法制建设不仅承上,而且启下,不仅是传统的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态,而且开了近代法制历史的先河。

2. 简答服制定罪与“读鞠”、“乞鞠”制度。

【答案】(1)服制定罪制度

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鳃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度。“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 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 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2)“读鞠”、“乞鞠”制度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做成判决书。在西周青铜器铭文资料中,这种判决书被称为“成勃”。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

称为“乞鞠”。要求“乞鞠”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依距离远近而有不同。“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3. 简述“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答案】(1)服制的含义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鳃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2)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①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 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变轻。

②“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深远,直至明清。其中最为代表的是《晋律》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此时的家族伦理关系己正式规定为法律关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及法律实践活动,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礼的精神己经溶化于法律之中,把礼的原则和规范法律化了,礼之所许,律亦不禁,赋予伦理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凡是维护这些关系者即是遵礼亦即守法; 反之,便是违礼亦即犯法。甚而尚未入律之礼,人们也要遵守。按礼教约束自己,即使无意中触犯了法律,统治者也会原心曲法,在给予高度的道德评价的同时也给予积极的法律救济。

③这种“礼法结合”的趋势,到了唐律中得到了全面的肯定。唐以后的传统刑律都规定有丧服制度,清律卷首更画有《五服图》,以朝廷强制力认可并推行礼的规范。传统的儒家思想为这种伦理与法律的结合提供了思想基础。于是君权、父权、夫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得以巩固,同时也将父权引入了传统社会的法律领域,而君权则成了全国父权的化身,借以达成强化君权及其合理性的目的。

4.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答案】概括起来说,《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在唐统治者看来,隋王朝的覆亡,不是出于没有法制,而是因为有法不依,“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使隋法制变为具文。唐高祖李渊即位不久,在强调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同时,进一步提出“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的主张。唐太宗在高祖李渊的基础上,不但强调立法“惟须简约”,而且指出“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的问题。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初唐统治者认识到刑律宽简,虽有助于迅速稳定战乱之后的社会形势,但不树立法的权威性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即使是大法也难免流于形式。为此,唐太宗反复向臣下强调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李世民是封建统治阶级中具有远见的政治家,在律与令的关系上,在地主阶级整体意志与皇帝个人意志的抉择上,他采取了克制的态度。在肯定律的大法地位的同时,他对自

己下颁的诏令作了一些约束。他说:“(自今)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3)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唐太宗着眼于治国治本,较前更加突出了封建礼义道德对法律的指导作用。贞观初,君臣集议,讨论治国究竟以刑为先,还是以礼为先的问题。唐太宗欣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4)法律不避权贵、黑出陆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贞观年间,唐太宗周围集聚了一批深通治世之道的臣僚。他们鉴于隋代“官人百姓造罪不一”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初唐面临的严峻的社会形势,着眼于封建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强烈要求“严于治吏”与“公平执法”。唐太宗深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道理,他接受臣下的劝谏,下令申明嗣后“人有所犯,一于法”。

5. 试列举西汉中期为了打击诸侯势力而颁布的法律。

【答案】由于汉中期诸侯王实力不断加强,逐步形成与中央对抗的割据势力,并最终酿成“七国之乱”,因此汉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打击诸侯势力的单行法律,主要包括:

(1)阿党附益之法。阿党附益是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犯此罪者皆处重罚。

(2)《酣金律》,酣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酣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

(3)《左官律》,“舍天子而仕诸侯”,被称为“左官”。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4)《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官吏,否则以违法论罪。

6. 简述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

【答案】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有: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从秦简《法律答问》来看,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这是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连坐就是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其适用范围区分,秦代的连坐主要有全家连坐、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间连坐四种,秦简律文中尤以什伍连坐的规定最多。

(7)诬告反坐。秦律即对于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