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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833知识产权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的强制许可条件。

【答案】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

(1)强制许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口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口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反垄断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③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下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④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先前己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具有重大技术进步和显著经济意义,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这种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⑤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2)在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决定之后,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若不能就实施许可费达成协议,可由专利局进行裁决。强制许可在性质上不具有独占性,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且不可转让。

2. 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答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巴黎公约》作了原则性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类: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的审理而日益凸现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审查。”

3. 简述商号权的内容。

【答案】商号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设定权

民商事主体享有依法决定其商号的权利。但是,禁止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使用权

商号权人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并且在核准登记的地域范围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号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称。这种禁止性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排斥他人在核准登记的辖区内登记与同行业己有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厂商名称。

②排斥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核准的辖区内使用与自己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

(3)转让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企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4)许可使用权

商号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方式准许被许可人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其商号,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后生效。

4. 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禁用条款。

【答案】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中常见的禁用条款(限制性条款)有:

(1)搭售条款

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搭售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主要是这种行为会排挤被搭售商品市场上的竞争者。然而,产生这种后果的市场条件是,这个实施搭售行为的企业在搭售品的市场上有着显著的市场地位,并且通过搭售行为,将其在搭售品市场的竞争优势不公平地辐射到被搭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上,从而不公平地影响这些产品或者服务的竞争。所以,搭售行为在竞争法中一般被视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己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2)固定价格条款

固定价格是指组合间的各个成员之间达成协议,彼此同意以相同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以消除各成员之间在产品售价方面竞争的一种做法。企业之间之所以通过协议固定产品的价格,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灭彼此之间的竞争,从而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因此,从本质上看,固定价格是一种典型的限制性商业做法。

(3)对技术改进的限制条款

(4)回授条款

回授条款是指专利权人以许可为条件,要求被许可人必须将基于该专利而作出的改进或发明专利,授权给许可人。回授条款是否构成专利权滥用,须考虑相关市场中竞争产品存在与否,独占或非独占许可,是否对竞争有不利影响,以及对被许可人发明意愿的影响等。如果该回授条款为非独占许可,通常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因为这可让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分担风险,并且让许可人得以再利用回授的技术进行更进一步研发。而独占回授条款则让被许可人就其改进的技术非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连自身都无法使用,因此容易减少被许可人从事改进发明的动力,造成限制竞争的效果。回授条款可能减少被许可人发展有价值的改进专利的动力,并且可能集中和扩张许可人的垄断地位,因为许可人可以通过基础专利来控制所有的改进专利。因此,独占回授条款构成专利权滥用。

(5)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的条款。

5. 商标权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商标权许可的种类主要有:

(1)独占使用许可

①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他人在该约定地域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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