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896法学专业基础(VI)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辨析题
1.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答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力一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题目中的权利规定仅适用于一般职务作品; 而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2.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该条体现的是商标注册的先用权原则,题中说法正确。
3.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小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受理。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19条第1款或者本细则第65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口以前已经取得
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题目说法错误。
二、论述题
4. 简述我国立法所列举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我国立法所列举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①商品主体混同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a.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b.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c.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②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分为以下三类:
a.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b. 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c.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两类:
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
②引人误解的宣传,即通过宣传上的渲染手段导致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对商品的选择。
(3)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予以披露或使用的行为。
(4)商业诽谤行为
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低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
5. w 市y 童装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熊猫”牌的童装在全省己打开销路,供不应求。近几年又接受了外贸公司的出口任务。于是,Y 童装厂与x 服装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规定,x 服装厂每月生产5000件“熊猫”牌童装,主要内销。合同期限5年,童装样子由Y 童装厂供应,x 服装厂使用“熊猫”商标,在商标上标明“P ”字以示区别。被许可人每件童装付给许可人0.2元,每月生产5000件,应付给许可人1000元。童装厂每月派人抽查质量两次。合同签订后,头两个月执行顺利,后来服装厂见“熊猫”童装在市场上十分畅销,但自己每月生产5000件已经饱和,为了赚更多的钱,便瞒着Y 童装厂,偷偷地与5个街道缝纫组订加工合同,加工好的童装,由x 服装厂贴上“熊猫”商标,直接与一些贸易公司挂钩销售。x 服装厂对Y 童装厂仍然按合同规定每月生产5000件。不久,Y 童装)一接到消费者和一些白货商店来函,反映“熊猫”牌童装用料次,缩水率大,缝工粗糙。y 童装厂检查了所退的货,见这些童装既不是自己厂生产,又无”P ”字标记,当然也不是x 服装厂生产。后来查明是x 服装厂让几个街道缝纫组加工的。于是Y 童装厂向x 服装厂提出要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x 服装厂提出合同有效期5年未满,街道缝纫组生产的童装上商标上未标“P ”字; 承认让街道缝纫组加工是错误的,愿意补偿y 童装厂的经济损失。y 童装厂不同意,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终止与x 服装厂的合同关系并赔偿经济损失。
请问:
(1)y 童装厂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2)y 童装厂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1)y 童装厂应当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扣押地、x 服装厂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y 童装厂的诉讼请求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x 服装厂违背商标许可协议的约定,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因而y 童装厂可以解除合同,x 服装厂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侵害了y 童装厂的利益,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x 服装厂和Y 童装厂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并要求x 服装厂赔偿Y 童装厂因此而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