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开皇律》的内容。
【答案】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到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1)从篇章体例上看
《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仍定《名例律》为第一篇,其下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自战国、秦、汉起,中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才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2)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
隋《开皇律》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隋代废除北周磐、袅、裂等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离,分别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一律不加鞭刑; 改北周一至五年的五等徒刑,为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五等,并且取消附加的鞭答刑,改北周鞭刑为杖刑,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 改北周杖刑为答刑,答十至答五十五等。(3)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
《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
(4)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
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此外,《开皇律》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2. 请简要论述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
【答案】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
(1)扩大谋反、谋大逆等罪的适用范围,并加重其刑罚责任; 严厉打击任何威胁封建皇权统治或皇权尊严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①在立法上,以皇权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客体,以谋反和谋大逆作为“十恶”首要惩治的两种行为。
②在行为上,扩大谋反和谋大逆两罪的适用范围; 将上书奏事中言语违反避讳规定、奏疏议论朝政内容不符合皇帝意志以及民间异姓结拜等行为全部认定为这两类罪的范围,予以重刑打击。
③在刑罚上,对被认定为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予以重刑打击:共谋者不分首从凌迟,同居的男性
亲属不分异姓、不分是否同籍、不分废疾或笃疾全部斩首; 并且犯谋反和谋大逆者的死刑决不待时,也不予以赦肴; 此外,财产入官,十五岁以下男丁和女性亲属全部籍没为奴,十一岁以上男丁要予以阉割付与回疆给官兵为奴。
④为了加大对危害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人民告发和予以捕获,可以予以授官并获得被告发者的全部财产。
(2)大兴文字狱,严厉打击思想异端,强化思想控制。
清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对于汉族知识分子的思想控制尤其严厉,尝以一言入罪。实行思想控制和文字入罪的作法在历朝都有,如秦代焚书坑儒,但清朝大兴文字狱达到空前规模,知识分子动辄因言语得咎,被判大逆等罪株连的大案在康、雍、乾三代近百起,对知识分子思想的控制也空前严厉。
(3)强化皇权,打击臣下结党,沿袭明制打击奸党,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清朝禁止臣下结党,因此也适用明朝《大明律》设置的“奸党罪”,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官员之r 可非世交而来往、官员和宦官结交以及王公和官员结交全部定为此罪。
清朝在强化皇权专制方面采取了极其严厉的刑事立法政策,空前地强化了君权,使封建君主集权体制发展到了顶峰。
二、论述题
3. 试述西周礼、刑关系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答案】(1)礼、刑的含义
根据史籍记载,在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在西周初年,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成了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的重要范畴。“刑”原作“荆”。在先秦时代,“刑”有三个层次上的意义:
①专指砍头的刑罚。
②所有刑罚的通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罚的广泛运用,“刑”字也逐渐从狭义的砍头刑罚逐渐演变成抽象的概念,泛指所有的刑罚。
③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先秦时期,动用刑罚处罚是国家最主要、最经常的一种调整手段,任何违背统治者意志、违背国家既定秩序的行为,都会招致刑罚处罚。
(2)西周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 “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己然”的制裁。“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
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由于“礼”在西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宗教、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所以“礼”也构成了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在西周时期,“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3)西周礼、刑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礼刑结合的实质是反映封建等级特权政治关系和封建宗法血缘家族关系的等级性社会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西周的礼与刑在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构成了当时的法律文化基本框架。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西周时期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