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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秦代的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答案】(1)婚姻制度

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未经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丈夫体妻也同样必须报官登记。关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因而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

(2)继承制度

秦代的继承范围很广除常见的继承之外,还有皇位继承、宗桃继承、官职继承、爵位继承及其他身份继承。秦律对继承人的确认则有法定继承和指定继承两种,同时对于继承的力一法也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秦简《法律答问》云:“何谓‘后子’? 官其男为爵后”,意即爵位继承人须到官府登记、经官方认可方为有效。

2. 请简要陈述明代对于盐、茶的禁榷制度。

【答案】明代对于市场上的盐、茶的销售实行禁榷制度,该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管理法规依据

对盐的禁榷制度,明朝官府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盐引条例》和《大明律》中的“盐法”专条; 而对茶的禁榷制度,明朝官府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是《大明律》中的“茶法”专条。

(2)对盐、茶实行禁榷制度的方式主要是控制其市场供给和销售渠道,即“盐引制”和“茶引制”,对经营盐、茶生意的商人采取授权经营的管理方式。

“引”是经营茶、盐的商人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费用,以换取的茶、盐经营权凭证; 获得茶引或盐引的商人则要根据其申请经营资格的登记向官府缴纳一定的经营税。此外,由于明朝对于茶叶的禁榷同时采取市场供给和销售两方面的控制和管理,茶叶由官府统一收购,一部分再转销给商人,所以在商人采购茶叶的时候,还要向官府缴纳茶税。

明朝的茶叶管制比较严格,因为其茶叶除了一部分供给市场经营作为一般商品,即商茶; 还有一部分要用来在边关交换军队所用的马匹,即官茶,因此这一物资对于国家战备有重要意义。

(3)以刑事立法严厉打击违反禁榷制度的私盐、私茶经营行为

明朝对于贩卖以及购买私茶、私盐的行为惩罚都采取了刑罚手段,包括对私盐、私茶监管失职的官员也要予以惩罚。其中,对将私茶贩卖到境外的行为处罚惩罚尤其严厉,至重可以处以凌

迟刑罚。虽然明朝中后期对于私茶犯罪的行为追究有所宽缓,但也还是要处以充军。

二、论述题

3. 为什么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有“左倾”错误?

【答案】因为土地革命时期的各项立法规定有着“左倾”错误的体现,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宪法、刑法、土地立法、劳动立法方面。

(1)《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的“左倾”体现

①确定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

“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大众的”; “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1934年,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大纲》,特别增加了“实行同中农巩固联合”的规定,纠正了“左”倾路线最初打击中农的政策。

②规定苏维埃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例如凡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战士等一切劳苦民众及其家属,不分男女、民族、宗教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自由信仰宗教、自由宣传反对宗教等各项政治民主权利; 工人享有实行8小时工作制等经济上的权利,农民有权获得土地; 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妇女有获得解放,参加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另外,地主、军阀、官僚、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不享有平等的公民权。

(2)在刑法方面的“左倾”体现

为了惩办各类反革命分子,各地工农民主政权先后颁布有许多惩治反革命犯罪的刑事法规。

(3)在土地立法方面的“左倾”体现

受“左”倾错误干扰,这一时期关于没收土地的对象屡屡变动。《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兴国土地法》更正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又规定为“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即富农、一切反革命组织者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的土地都在没收之列。1935年《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命令》停止了对富农土地的没收。

(4)在劳动立法方面的“左倾”体现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工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禁止雇主私自雇佣工人。《劳动法》的颁布与施行对于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左”倾错误,导致各地频繁举行罢工,一度使苏区经济受到严重影响。

一、简答题

1. 简述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

【答案】朱元璋称帝后很重视以严法惩贪,《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这种思想主张的形成,与朱元璋生于贫贱,长于乱世有关。

(1)明代重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极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在《明大浩》二百三十六条中,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其用刑比《大明律》更为残酷。

(2)明代适用一些法外措施

主要有二:一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二是设“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3)简析评价

明初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当英宗、武宗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之虞。由吏鲜贪残故也。”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作用,由于刑重罚酷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2. 请简要陈述兀朝的中央政权机关体系。

【答案】元朝在中央政权机关体系方面借鉴唐宋,但是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机构以一省制为中心。

元朝根据宋代中书省作为实际权力重心的体制,将另外两省合入中书省,在中央决策机构上采取“一省制”。在这一体制下,为了防止中书省长官形成过大的相权,中书省长官虽名义上仍称中书令,但一般由皇太子兼领这一职务,对中书省实施领导。在具体的职责承担上,中书省实际承担职事的最高长官右巫相以及其下的左巫相、平章政事以及参知政事等官员,共同分担宰相职能。中央决策机构之下仍设六部作为执行机关。枢密院此时不再如宋朝时与中书省同级,而是稍低于中书省,仍主管军事。

(2)元朝没有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

元朝没有任何一个机关能够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诉讼刑狱事务,而是根据案件当事人身份、信仰、民族、职业等因素划分司法管辖权。元朝中央专管司法事务的机关有大宗正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