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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5中国法制史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监察院

【答案】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幼; 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勃和罢黝。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2. 刑名幕友

【答案】“刑名幕友”,是指在国家各政府部门、衙署中协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的人员,他们谙熟律例,又有司法经验。清朝的官员,绝大多数是通过“八股”式的科举考试而获得官职,对于国家的律法、刑名钱谷等具体事务并不熟悉,在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需要借助书吏和幕僚的帮助,因此,刑名幕友就成为一种重要的职业。刑名幕友受司法官员聘请代司法官员在幕后处理刑案,并以官员的名义代写判词、批语等其他司法文件。

3. 《大清律例》

【答案】《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大清律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条。《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可以说,《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清朝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因而也是一部适应现实需要、能够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典。

4. 中国法制史

【答案】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①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②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

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5. 谋叛

【答案】“谋叛”,唐律“十恶”之一,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唐律·名例律》的“}一恶”把“谋叛”列为重罪严厉处罚,充分表明唐代统治者对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所采取的态度。

6. 三复奏

【答案】“三复奏”是我国唐朝时期关于死刑的一种复核制度。唐朝规定,“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死刑复奏制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慎刑省罚”的思想,以及唐代死刑制度的完善,同时说明唐代皇帝对死刑权的控制又有明显的加强。

7. 善平来

【答案】善平来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惺为相,李惺所实行的新政的一项措施。它是指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8. 会审公廊

【答案】会审公廖是指清末西方列强在其租借内设立的司法会审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首次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l ,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形式上规定华洋互控的混合案件,由“华官”与外国领事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得干预”。但事实上,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参与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麻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9.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10.非所宜言

【答案】非所宜言是秦代为维护皇权而设立的罪名。秦二世时发生陈胜、吴广起义以后,凡言反者均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非所宜言罪并无明文规定,是可以由统治者从维护私利出

发任意解释的。这项罪名从秦朝开始出现,汉时已普遍适用。

二、简答题

11.简述西周至唐代离婚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答案】(1)西周时期离婚制度

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①“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姑舅(公婆),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

②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西周之后历朝历代,包括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离婚制度上的规定方面基本都没有超出西周的规定。

(3)在离婚上,唐律同样规定了“七出”与“二不去”等项制度。

凡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都可以作为丈夫“出妻”的理由。“三不去”,指“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以及“有所受而无所归”,具备了其中的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休妻。

(4)唐律规定了“义绝”强制离婚的原则。

“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这可以看做对西周法律中离婚制度的一个重大的发展。

(5)评析

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二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12.唐律是怎样划分公罪和私罪的?

【答案】唐朝法律将官员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说明立法技术有了很大进步。

(1)公罪是指在办理公事时,由于办事不力、失误或者差错所犯的罪,而不是由于办私事而犯罪。私罪正好相反,做的事与公事无关,只是为了谋私利,或者打着办公事的旗号办私事,在这过程中所犯的罪称为私罪。

(2)公罪和私罪只适用于官吏,在处理时公罪从轻,以免打击官吏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私罪从重,这样可以预防官吏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适用官员特权即官当时,公罪可以多当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