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高校监察作为高校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是高校内部自我约束的重要组织形式。高校的监察虽然在字面意义上与行政机关的监察一样,但高校不同于行政机关,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因此其内涵、职能作用必然有区别,不能简单套用行政机关模式。虽然多年以来,高校沿用机关监察职能,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已经明显不适应了,特别是不符合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
自199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始,高校内部监察职能面临重大变革。因高校内部监察工作与行政监察工作和行政监察机关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自199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之后,高校内部监察工作必须在设立目的监察权限等方面做出相应改变,必须重新构建自己一套内部监察制度体系。
自1997年出台《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于高校,2012年《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废止,至此,高校监察开始了从行政监察到非行政监察的转变。
首先,向非行政监察的这种转变意味着在法律层面高校不再具有行政监察权。高校监察机构不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例如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暂予扣留、封存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等权利,也不再拥有《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的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在内的职权。尽管高校内部监察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将廉政监察作为工作的重点,但现在已经无法延续旧的方式进行廉政监察工作,即使要开展廉政监察工作,也要采取新的方式。
此外,针对高校教育质量及科研的效能监察在高校内部监察职能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从学者的研究还是在高校监察的实践中都处于一个全新的起步阶段,对于高校教育质量及科研的效能监察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都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探索。
综上,从高校内部监察职能看,一方面是廉政监察面临变革,另一方面是针对高校教育质量及科研的效能监察处于薄弱状态。
针对以上状况,本文作者提出了完善高校内部监察制度之建议。
本文通过对北京教育纪工委及北京高校纪检监察队伍相关现状以及北京市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调查分析,建议高校内部监察变革廉政监察手段或者弱化廉政监察职责,高校“反腐廉政”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作为高校内部监察的职能范围,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变主动监察为建立和完善校务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将高校内部的反腐监督完全融入到管理当中。
本文对高校内部监察职能主要任务提出了建议。本文作者认为,高校教育质量体系建设具有很高的地位,应将其作为国家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条件,此外 ,从高校全局工作看,教学及科研是学校的主要任务,高校内部监察主要任务应为教育质量及学术科研的监察。本文建议站在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高度,依据高校管理特殊性,顺应法律变革,改革并完善高校内部监察职能,加强针对教育质量、学术科研等方面的效能监察职能。
本文大致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即自199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之后,高校内部监察工作必须重新构建自己一套内部监察制度体系。
第二部分是分析问题,分析高校内部监察职能面临的变革以及北京教育纪工委及北京高校纪检监察队伍相关现状以及北京市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分析高校内部监察职能的主要任务,为提出建议提供详实的依据。
第三部分是解决问题,对重新构建自己一套内部监察制度体系提出建议。建议站在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高度,依据高校管理特殊性,顺应法律变革,改革并完善高校内部监察职能,加强针对教育质量、学术科研等方面的效能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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