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民族大学商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
【答案】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约定收购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由股票持有人向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者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类型,都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收购对象不同,要约收购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要约,而协议收购通过与特定的股票持有人签订协议完成收购。
2. 商事个人
【答案】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应当具有商人和自然人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商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或物质基础。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般须履行登记,获得法律认可后方可实施商行为。在我国,商个人主要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承包经营户。
3. 别除权
【答案】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破产别除权的特征:①破产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②破产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③破产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之前; ④破产别除权的行使通常会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
4. 信托
【答案】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是以安排个人资产移转、承继等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将信托适用于商事领域,最初的动因在于有效筹集资本,并基于此创造出适用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参与的资本经营模式。
5. 公司的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
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我国的募集设立可以分为社会募集设立和定向募集设立两种形式。社会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定向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部分可向特定法人或特定自然人(如内部职工等)发行,但不公开向社会发行。
6.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7. 先占
【答案】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是针对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但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8. 复保险
【答案】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的几个同类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词一立几个保险合同。
(2)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
(3)必须是同一保险期限或在各保险期限之间有交叉重合。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答案】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为参保者提供商、IU 类型的人身、财产保障的赔付形式。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
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主要包括:
(1)自愿性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2)营利性不同
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具有营利性。
(3)保险基金的构成不同
社会保险基金虽然也由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构成,但其有国家财政支持作后盾,而商业保险的保险基金则完全由所收取的保险费构成。
10.试述保险的特征。
【答案】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1)保险的自愿性,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保险行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它以当事人自愿为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
(2)保险的有偿性,是指作为商行为之对价,保险人提供保险,以投保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4)保险的损益性,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损益性商行为。
(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是指保险金的支付具有或然性,即它是不确定和偶然的。它只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即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才支付保险金。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是指经济利益上的彼此帮助和风险的共同分担。保险从效果上看,它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
11.支票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支票必须记载: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补vd ,补记之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3)出票人可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记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