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经贸大学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①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②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 ③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3.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4.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5.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数个仍保有原先个性及经济价值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独立经济上价值一体性的物。
集合物的所有权存在于集合物的各个个体,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为交易标的,可由当事人意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决定。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事实上的集合物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作用而及合为一体的集合物,如畜群;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法律上认其为一体的多数物及权利,如企业、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公司的财产等。
6. 执行主义
【答案】执行主义,又称海产主义,是指仅以船舶所有人的海上财产为执行标的的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在这种淑度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但不得提出其他请求。
执行制度采用的是航次制,即在同一航次中不管发生几次海难事故,所有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在本航次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仅以海上财产为限。执行主义源于德国法,故又称为德国主义。
7.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8. 商事自治规则
【答案】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 ②交易所业务规则; 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二、简答题
9.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答案】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海商法属于民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2)海商法属于商法。国际上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将其理解为海运领域里的特别商法。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的理论基础是把航海贸易行为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自然应由商法调整,海商法便隶属于商法。
(3)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海商法中均规定了冲突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
(4)海商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海商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内容。
10.试评价自然人破产时按照破产清算分配比例确定免责期限长短的实际意义。
【答案】就自然人破产时破产财团的范围构成,各国破产法中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
法例。
(1)固定主义,是指破产财团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
固定主义的理论依据在于:
①能及早给予破产人全新开始的机会。
②破产财产的范围容易确定,便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比例的及早确定,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终结,符合程序迅捷的目标。
③能使新旧债权人各自得到公平分配。
④有利于鼓励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
⑤债务人可以利用破产宣告后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商谈条件,促成债权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 ⑥符合破产程序进行的目标和旨趣。
(2)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并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亦应划归破产财产。
膨胀主义的立法理由在于:
①能够增加破产财团的财产,从而增加破产债权的受偿金额。
②可以防止债务人第二次破产。
总体说来,两种立法例之间互有利弊,多数国家在推行破产制度的过程中多是先采用膨胀主义体例,继而转为固定主义立法体例。膨胀主义容易使己开始的破产程序耗费时日,同时也会消极地影响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态度,债务人因为膨胀主义不能使其及早得到获取自由财产的益处而拖延破产申请的提出。
我国米来立法适用于自然人时,如采用按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时债权人实际获得分配的比例,来确定免责期限的做法,相当程度卜会淡化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的划分意义。
11.试述支票出票的效力。
【答案】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对支票的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他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89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2)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自己没有强制性效力,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
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因此而获得的是一项付款的权限,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不过,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这种条件,即是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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