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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宪法学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答案】(1)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

(2)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与自由,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界限,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受限制性是人权发展的普遍规律,各国在人权立法中强调言论自由的实体价值,言论自由本身就意味着政府对于言论的不加干涉,但这并非绝对的,即使在广泛承认这一自由的国家,也对言论自由的内容与行使程序作出必要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②维护社会的道德水准;

③当国内发生暴力或骚扰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④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安全的需要。

(3)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限制言论自由方式的法制化是保障言论自由价值的重要形式。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方式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限制内容、程序、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化,以保障言论自由小受非法侵犯。我国还没有新闻法等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但己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属于部委规章的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受到如下限制:

①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

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③不得利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4)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与错误言论

与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相联系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言论自由与错误言论的区别问题。宪法保障的言

论自由中也包括公民对某一问题所发表的错误的言论,只要不是出于主观卜恶意,不危害社会,应允许错误言论的存在,不能苛求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行为都符合客观要求。

2. 试比较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制宪过程的主要特点。

【答案】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制宪机构的设立为了制定宪法,首先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宪机构的代表通常具有广泛性,代表各方面的利益。制宪机构产生是否民主以及制宪机构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制宪的社会效果。如制定南非宪法时,曾围绕制宪机构的组成问题,政府和国大党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南非政府主张制宪机构为两院制议会,由各种族、地区和党派平摊席位的上院必须具有制宪、修宪和批准宪法的权力,并对大选产生的下院的议案具有否决权。其目的是在将来的议会中,在黑人占多数席位的情况下,也让少数白人仍能行使否决权。这一主张当然遭到国大党的反对,国大党主张在制宪会议中得到66%的议员赞成的议案即可通过成为法律。作为国家独立“身份证”的宪法制定是国家主权独立性的标志。如在韩国,1945年获得国家独立后,制宪权由国民选举产生的制宪国会行使,由它起草、审议和通过了宪法,故韩国第一部宪法被称为“建国宪法”。

(2)宪法草案的提出

制宪机构产生后便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科学机制宪机构在宪法草案的起草之前,在宪政基本模式的选择、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框架等方面,需要确立一定的原则,要求具体起草机关在起草工作中加以贯彻。如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把领导的意见和群众意见有机结合的原则,使宪法草案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1954年3月,提出了宪法草案的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此作为基础,组织了对宪法草案的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3)宪法草案通过

现代各国的宪法草案多由议会、代表机关决议通过。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一般的规定是,制定宪法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有效。

(4)宪法的公布

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如也门共和国永久宪法由共和国委员会主席公布,巴林国宪法山世系君主埃米尔以真主的名义公布等。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也有一些国家宪法对公布后的宪法生效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如日本国宪法第100条规定,“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6个月开始实行”。韩国现行宪法则具体规定了实施日,即“本宪法自1988年2月25日起实行”。

3. 试述地方自治。

【答案】(1)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和国家的监督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代。英国从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起,将筑有城堡自卫或有市场的地方称作自治市。自治市有自己独特的习惯、特权和法院。现代地方自治制度包括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

①英美法系国家的地力一自治制度以“人民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自治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不但不能十涉,而且应予保护。

②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团体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地方自治的权利不是天赋的,不是地方人民所固有的,而是由主权国家所赋予的,国家可随时收回这种权利。

(2)我国宪法中的自治制度

①普通地方的自治制度。《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普通地方的自治权限,这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治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等。

b.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级人民政府要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

②民族区域的自治制度。

《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力一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主要有:

a. 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b.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 民族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d.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 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e. 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