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论述题
1. 论述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完善。
【答案】(1)违宪审查模式
违宪审查模式是指在宪法实施监督理论指导下,由违宪审查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原则等构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照的固定形式。以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为标准,这些模式主要包括: ①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能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司法审查模式也有其自身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司法审查主要是具体的个案审查,它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第二,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因为司法权属于终极性、被动性权力,且受立法、行政权力制约,法院对违宪案件的裁决,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诉或申诉。因此,司法审查很难具有终局性。
司法审查模式依据其违宪审查权的来源,又可分为通过司法判决确定违宪审查权归属的美国模式和由宪法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日本模式。
②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优点在于,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统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但该模式也有实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因为立法机关本身担负着沉重的立法任务,加上违宪审查的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立法机关往往缺乏精力和时间对所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更不可能受理具体的违宪诉讼。同时,立法机关对自己的立法审查是一种自我监督,很难保证审查的公正性。正是因为该模式存在上述缺陷,所以英国在司法实践中赋予普通法院以部分违宪审查权,从而形成后来的复合审查模式。
③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可分为:其一,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一般说来,宪法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具有广泛的权限,它不仅有
权审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关法律是否合宪,而且有权审查没有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关法律是否合宪。同时,有的国家的宪法法院还有权审理对总统或联邦法官的弹幼案及政党违宪案等。其二,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其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④复合审查模式
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目前,该模式中有由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瑞士模式; 有由国家权力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监督宪法实施的朝鲜模式等。但是,比较典型的是山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审查的法国模式和议会与普通法院并行审查的英国模式。
复合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不过,该模式也有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一的缺陷。
(2)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完善
①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丁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到目前已基本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现行审查模式主要是在我国宪政实践中,依据1982年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确定下来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②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a.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从可行性和中国的国情出发,否则方案设计得多么完美都将毫无意义。 b. 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尤其是宪法资源。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是“权力机关至上”、“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其行使的权力具有最高性和全权性,其他国家机关相对它来讲则具有从属性,因而另外设立独立机构审查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不一定符合我国国情。从法律资源来看,我国宪法己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违宪审查权。我国宪法还规定,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那么在以后的宪政实践中,专门委员会中的法律委员会,也可以协助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再者,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以及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设立,为司法机关审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控诉案提供了基础。
c. 我国在违宪审查模式上,应当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普通法院行政庭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复合审查模式。
③对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完善
a. 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的具体化。具体说来,主要是加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设,促使其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任务的职权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程序化,赋子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有初审权或预审权,对不应该受理或不必受理的案件有裁定驳回权等,并在积累违宪审查案件经验的基础上,赋予其部分违宪审查的实质性权力。
b. 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对行政庭审查违宪案件的范围和权限予以明确规定。
c. 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具体说来,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受理违宪案件方面,可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宪法监督法,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受理违宪案件的范围、方式、步骤和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普通法院受理违宪案件方面,可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违宪审查程序一章,或制定单行的《人民法院违宪审查程序规则》,具体规范人民法院违宪审查的范围、时限、方式和步骤以及有关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d. 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宪法的解释、普及工作,使人民透彻了解宪法条文的实质意义,尤其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宪意识教育。
2. 试论述宪法正文。
【答案】从形式结构上说,宪法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组成。
(1)宪法正文的总则
总则性内容是一个国家立国之根本。各国宪法一般都予以规定。
①从内容上看,总则一般包括基本原则条款、基本政治制度条款、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基本文化制度条款、国家标识制度条款等。
②从形式上看,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总则性规定,不过其表述不完全一样。
③宪法总则与序言的区别:
a. 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不具有规范性效力和作用; 而总则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应该具体适用。
b. 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
c. 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个部分。
(2)宪法正文的分则
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分则的条文是宪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部宪法的实体内容。一般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权限和活动原则、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以及过渡性条款等内容。从形式上看,近代和现代各国宪法一般都没有冠以“分则”之名。
(3)宪法正文的附则
①宪法正文的附则,有的称为“补则”或“最后规定”,通常规定宪法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宪法的修改和补充等内容。从内容上说,几乎每一部宪法都有附则性条款,但从形式上看,载有“附则”之名的宪法小多,而且表述也不一样。
②附则性条款与过渡性条款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一般情况下,有过渡性条款的宪法就不再有附则性条款。但也有的宪法既有附则性条款,又有过渡性条款。
3. 谈一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答案】(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