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843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Incoterms
【答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是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首次于1936年公布,先后历经多次补充和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2. 电子单证
【答案】电子单证(EDD ,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交换和处理。1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给ED1定义为:按照商定的标准将信息结构化并在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传递。
3. 支票
【答案】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支票上一定要有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委托、付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及出票日期、出票人的签名、支票签发的金额小得超过付款到期日在银行存款账户上的金额。各国法律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 Sherman Act
【答案】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该法因而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母法。谢尔曼法的核心内容是其第1条和第2条。第1条规定:“任何妨碍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商业合同、托拉斯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或者共谋,都得被视为违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者企图垄断,或者与他人联合或者合谋以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都得被视为违法。”
二、简答题
5.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答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于2004年修订的法律性文件,它不是一个国际公约,而是一个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性,而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1)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确立一般规则,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用做国家或国际立法的范本。它以非立法的形式统一或协调法律。
(2)通则有意避免使用现存法律体系的特定术语,对条款所作的解释也避免参照各个国家的法律,但遵循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方法和某些规定,意图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均衡的规则体系。
(3)通则考虑到了国际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变化和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的影响,同时特别阐明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和公正交易原则行事的一般义务,并加入了一些合理的行为标准。
(4)该通则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或当事人同意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或类似的措辞所制定的规则管辖时,或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该通则都可适用。该通则没有对国际商事合同作统一的定义,但它不适用于消费者合同。
(5)该通则的体系由前言、总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合同的转让等组成。该通则虽然不是一项产生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对国际范围内商事合同的统一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6. 试以比较的方式,论述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的概念、特点和实现方式。
【答案】国际投资按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直接投资
①直接投资的概念
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②直接投资的特点
直接投资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投资者必须对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一定控制权。这种控制权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至于拥有多少股份或股权才被认为有控制权,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和解释不一,但一般认为要达到一定数额。如1976年美国《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工商公司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至于长期贷款,若此种借贷关系是以参加企业经营为条件,有的国家也认为属于直接投资的范畴。
③直接投资的实现力式
a. 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买、兼并当地企业;
b. 在外国新设享有100%股权的子公司,或与当地投资者组建合营企业;
c. 在外国新设分公司、营业所、工厂、支店,或收买原有工厂,扩大分公司、工厂、营业所等;
d. 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等。
(2)间接投资
①间接投资的概念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②间接投资的特点
间接投资的特点在于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其与直接投资的区别,实质上是集中在对企业有无管理权或控制权这一问题上。
③间接投资的实现形式
间接投资的具体形式有多种,如为获取股息或利息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公司债券,一个国家的银行向处于另一个国家的企业提供贷款等。
三、论述题
7. 论述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答案】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也属于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项下的例外,是《货物贸易总协定》中具体规则的例外。
(1)普遍禁止的例外
《货物贸易总协定》第11条第2款规定:为防止或减轻出日国食品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匾乏临时实施的禁止或限制出口; 为实施国际贸易中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的限制; 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实行进口限制,而这种限制是为了执行政府的下列措施:
①限制相同国产品允许产销的数量,如果相同国产品产量不大,限制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允许产销的数量;
②以无偿或低于现行市场价格方法将过剩产品处理给国内某些消费团体,以消除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的暂时过剩;
③限制生产全部或主要直接依赖于进口原料生产的动物产品的数量,如果国内生产的原料微不足道。
(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
任何缔约方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可以限制商品允许进口的数量和价值。但应受到如下条件限制:
①只能为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急迫威胁或货币储备下降所必需的程度;
②对货币储备很低的缔约方,为了使储备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
③实施数量限制不得对任何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④不得无理地阻碍作为正常贸易渠道所必需的最低贸易量的输入;
⑤不阻碍作为样品的进口或阻碍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
⑥成员方应承诺,尽速公布其取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进口限制的时间表;
⑦尽管有总协定减让表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仍可超过其关税表规定的关税措施,为保障国际收支目的采取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
⑧不得为国际收支目的对一种产品同时采用一种以上的限制进口措施。
(3)保障措施
《货物贸易总协定》第19条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一缔约方因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